肃州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办法.(最新)doc_城管督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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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城市管理监督考核机制,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意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肃州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肃州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监督考核对象是指具有城市管理职能职责的区属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和相关乡镇(以下简称城管责任单位)。

第三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城

管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督查检查

第四条督查内容及标准:重点对城市市容市貌、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城市公共交通、马路市场、物业管理等方面,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对各城管责任单位

落实制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条督查方式:落实“日巡查、周评比、月通报”制度,通过媒体监督、行政监督和人大、政协监督,实现全方位、多层次、无缝隙督查。

1、“日巡查”制度。城管办公室督查人员每天对各社区和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街道社区“日巡查”落实“十三一”工作制度,即:城管办主任每天至少检查10次,分管领导每天至少检查3次,主要领导每天至少检查1次;相关部门“日巡查”落实“三二一”工作制度,即:职能科(股)室负责人每天至少检查3次,分管领导每天至少检查2次,主要领导每天至少检查1次;同时做好日常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城管办每周对各社区及相关部门“日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周评比”制度。城管办公室每周组织执法局五个大队、环卫局、园林局、社区办、物业管理中心、各街道社区和泉湖乡、西峰乡、果园乡、西洞镇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对城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互查互评,并在每周五上午召开城管周例会进行专门评分,评比结果以《城管快讯》形式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及城管委员会领导,下发各城管责任单位,并将考核排名情况和责任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3、“月通报”制度。城管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城管例会,通报督查情况,安排部署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城管办每月的最后一周周五,组织执法局、社区办、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民政局、商务局、文体局、西洞镇、泉湖乡、西峰乡、果园乡、爱卫办、物业管理中心、各街道社区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对城区市容市貌、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马路市场、物业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等情况集中督查一次,并进行互查互评,在每月城管月例会进行专门评分,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通报。各城管责任单位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参加每月评比排名。评比结果以《城管快讯》形式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及城管委员会领导,下发各城管责任单位,并将考核排名情况和责任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市民、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和城市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曝光,广泛接受市民监督。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场予以纠正,对一时无法纠正的问题,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责成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治,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城管委员会报告整治情况。

4、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制度,每半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城市管理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评议。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条 考核采取半年综合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以全年终考核为主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平时考核由城管办公室根据日常巡查、集中督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等情况,对城管相关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严格按照程序和评分标准,对各城管责任单位进行评分排名。环卫局、园林局、各街道社区和执法局五个大队每周评比排名,执法局、社区办、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民政局、商务局、文体局、西洞镇、泉湖乡、西峰乡、果园乡、爱卫办、物业管理中心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每月评比排名,评分排名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对在实施城市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责任单位在周、月评比中扣分外,在年终考核时追加扣分:

1、被区级媒体曝光,每次扣1分;被区级以上媒体曝光,每次扣2分。

2、因管理不到位,被市、区领导点名批评,每次扣2分,或根据情况加倍扣分。

3、城管办公室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整改的,每次扣2分。

4、影响全区重大活动或造成群体上访事件,每次扣5分。

第十条 凡在月通报中被点名批评和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每通报一次,年终目标责任书考核扣0.2分。

第十一条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创新性、典型性较强,受到全市乃至全省推广表扬的,由考核对象提出,经城管委员会审定加2分。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由城管办公室依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追加扣分、加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城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环卫局、园林局、各街道社区在周排名中连续三次考核排序后三名的和执法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民政局、商务局、文体局、物业管理中心、泉湖乡、西峰乡、果园乡、西洞镇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在月排名中排序连续三次倒数第一名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戒勉。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与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挂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办公室负责解释。需要修改时,由城管办公室提交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肃州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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