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蓝月亮法硕联考之民法重要考点串讲与解析_民法考点案例解析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58: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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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蓝月亮法硕联考之民法重要考点串讲与解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法考点案例解析一”。

2004蓝月亮法硕联考之民法重要考点串讲与解析(供强化及冲刺阶段使用)

编者:04蓝月亮七人组

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其又主要调整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易关系,民法的产生与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民事主体、物权、债权,是民法上最重要的三大制度,构成了民法体系的基本框架。还要认识到民法不仅调整商品交易关系,它还在民事主体从事商品交易行为、行使财产权利行为中起着支持和配合的作用。另外,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人们的智力成果越来越给予关注,知识产权法律应运而生,这种既有人身权内容又有财产权内容的民事权利,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除此之外,民法上还有一些基本理论性或辅助性的制度,它们的存在使得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成为可能。这些基本理论性或辅助性制度包括民事行为和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等,共同组成了民法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

因此,一般意义上的民法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其中债权法又包括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两大部分。

★重点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解析: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题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题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以为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现实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则因个体心智、健康状况而有差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复习提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抽象理论范畴,但这是学习民法学的基础和起步点,与其相联系的直接考点每年都不在少数,应当给予充分把握。有关具体知识理解和要点请参照《蓝月亮2004年法硕复习笔记大全》把握(以下简称《蓝月亮04版笔记》)。

★重点二:监护问题

考点解析:监护就是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护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关于监护的性质,究竟属于一种权利还是一种职责,法学界存在争议。通说认为,监护既然为被监护人利益设立,并无监护人任何利益,故应属于一种职责。

易出题考察角度:(本资料所提易考察角度指比较容易出题考察又易在复习中被忽视的问题,不全包括本身重要的基本知识点)

1、为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的顺序有先后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限制,一人或数人均可。

2、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中有关组织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而且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监护责任。

3、精神病人的监护,原理同上,但有关人员范围与上面有所不同,考生自己多加注意(参见蓝月亮04版笔记)

4、特别注意一点,对于监护人的职责,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这就意味着除了为了被监护人本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监护人不能进行任何处分。考试中,往往考察监护人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于其他亲属的情形,要明确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5、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在无约定情况下,一般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受托人承担过错责任。

6、注意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承担,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即先行由被监护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被监护人不足清偿部分或不能清偿的,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此处单位不包括学校、幼儿园等受托监护性质的单位)。

7、注意父母离婚后被监护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先后之分,首先由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当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参与共同分担,考生仔细想想,立法如此规定是符合情理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先独立承担是因其承担着较多的监护义务。

8、有关单位的赔偿责任是监护制度的难点,也容易被考察。立法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及精神病医院生活、学习、治疗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致人伤害的,仍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复习提示:监护是民法“自然人”一章的重要内容,本考点几乎每年都被考到,有的年份还不止1题,又多数细节性规定,故应特别关注,有关规定应当在理解的基础上适当强化记忆。

★重点十一:委托和代理

考点解析和复习提示:有关委托和代理的知识,如果细讲,三天三夜都讲不完,这里只从咱们法硕应试角度进行串讲。从代理权限来源角度来说,代理分为三种: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同监护制度内容基本相同,故没有另外单独讲述的必要,民法上的代理主要研究委托代理,我们考试的重点也在委托代理,所以建议大家复习时重点也应相应放在委托代理上。委托代理中,委托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委托与代理联系密切。代理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委托规则规定于《合同法》中。

★重点二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考点解析和复习提示: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而达成意思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即肯定性评价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联系是:合同的生效肯定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是反过来,一个合同成立后,能否生效,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非常具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因此符合出题的要求。如我们一直强调的合同法部分,从头到尾都是宝,随便都可以作为题眼,而且出题非常活,这要求我们复习时一定要达到全面彻底的理解和掌握。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为几种情况:

1)多数合同成立就生效,其时间点是一致的;

2)合同成立后一直不生效,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无效合同;

3)合同成立后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

4)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时间期限或条件是否带来或实现而定,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和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5)合同成立后并不能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搬离的批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有关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效的合同、可变更撤消的合同,我们将在资料里分别进行重点阐述。2004蓝月亮之刑法重要考点串讲与解析(供强化及冲刺阶段使用)概述

刑法作为一门基本法律,是法硕考试中的重头戏,刑法考试成绩如何,直接影响到考生的成绩,最终决定考生通过考试的可能性有无。因此,考生应意识到复习刑法所花时间与其在整个法硕考试中的位置。与民法相比,刑法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没有民法那样紧密,很多考生多与刑法问题的认识没有对于民法问题认识那么深切,然而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在法律硕士考试中与民法的地位相齐。考试中刑法的考试提醒十分广泛,这几年相对稳定,主要有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法条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基于刑法本身的特点和案例分析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的特点,以上主观题也是比较难以把握的。刑法成为许多考生通过考试的拦路虎,刑法部分得分较低与此不无关系,本资料的目的就在于帮助考生提炼考试重点和出题考察角度,使考生有备于胸。

明确了刑法考试存在的问题,我们就要摸索解决问题的规律和途径。刑法主要要解决的是在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处于何种刑罚。而对于这两个问题,刑法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加以规定,总则分为刑法犯罪概论、犯罪构成、排除犯罪的事由、故意犯罪形态、罪数、刑罚,分则按个罪种类分为十章,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应该指出,总则部分向来是考试的核心,而分则部分的重点内容也不容忽视。

我们从2001年开始就以蓝月亮和点点同学为首进行了法硕考试复习的经验总结和规律的探索,以蓝月亮法硕辅导笔记为代表,已经得到了很多考生的认可,然而我们规律的探索并没有就此停滞。我们认为,法硕考试要想在刑法上有所突破,在全面通读教材、熟悉法条的基础上,抓住重点、突破疑难点、把握出题角度势在必行,实现指定教材、法律规定及相关法理的完美结合十分必要。本串讲和解析就是我们此认识基础上的载体和努力探索的结晶。

★重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考点解析:开宗明义,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刑法的指定、补充、修改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准则。而那些局部性原则,如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等仅仅适用于某些问题或案件,不能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的教材中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止这三个,但刑法明文确定的就是这三个(刑法第3、4、5条)。

复习提示: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把握,主要是观念上的领会,对其考察,主要倾向于间接性的考察。所以考生复习时头脑里应当有罪刑法定的概念,而不是仅因为某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就定罪处罚。易出题考察角度:

1、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上公认的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刑事基本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它是三项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一个。在考试中,可能会以选择题举案例的的形式间接考察对该原则的理解,有罪或无罪。另外一种形式就是论述题,需要大家好好理解。

2、同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应当在理解的基础上把握。

3、指出复习中此处应当综合理解和运用的一点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以及累犯和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其主要体现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重点二十五:结果加重犯的综合归纳

考点解析和复习提示:刑法中的加重犯包括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从法硕考试的角度,非常具有出题的价值,考察的方式一般都是直接的,也有间接方式考察的,需要我们总结归纳。我们分析后认为,结果加重犯,其实需要大家注意的都是一些常见的多发性犯罪,归纳如下:故意伤害罪、强奸罪(5种情形)、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其他还有一些加重情形的规定,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组织卖淫罪等。

★补充重点:指南中其他容易成为题眼的考点归纳

1、紧急避险适用的例外规定,对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如警察、消防队员等不适用,其不适用前提仅为:避免本人危险的时候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因为主体的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有所不同,详参《蓝月亮04版辅导笔记》

3、交通肇事犯罪问题,非常重要,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考察时多从其中寻找题眼,具体情况请参考蓝月亮新版笔记或教材

4、特别注意两种特殊形式的走私犯罪行为,学界一般称为变相走私行为和间接走私行为

5、犯绑架罪,在绑架过程中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处理,在我国刑法典上的规定是比较特殊的,原则上直接以绑架罪论并判处死刑,但是要注意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对绑架罪本身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这类情况,应对其杀人行为或故意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6、关注毒品犯罪中注意特别再犯制度的规定,该制度与累犯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导致从重处罚的后果,但是该制度其前罪仅限于走私、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这五种犯罪行为,而后罪范围包括全部的毒品犯罪(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而且中间没有时间的间隔要求、前后罪的法定刑也没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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