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细则_洛阳市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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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细则》的通知

添加人:admin 2011-06-13 18:56 来源:住房办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洛政〔2008〕60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细则(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件

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洛政〔2008〕60号)《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1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制定如下试行细则:

一、建设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根据我市的实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90平方米之间,涉及拆迁安置及高层住宅等可在90平方米基础上适度上浮20%。

二、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费用,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洛政〔2008〕60号),《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119号)的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以提取个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三、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执行,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规定并公布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四、销售管理

(一)统一销售

凡城市区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组织销售。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收取定金或私自预售、销售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安置好本单位住房困难户的情况下,剩余房源由市住房办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二)认购条件

凡在城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中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6周岁;

6、申请人家庭成员不能拥有10万元以上消费性轿车;

7、个体经营者注册资金不能超过10万元的。

8、在役军人,除应符合洛阳市就地安置条件外,还需满足2、3款条件;如已婚,配偶户口为洛阳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在本人不符合就地安置的情况下,可以配偶名义申请。

(三)户籍的认定

具有本市城市区常住户口:包含瀍河区、老城区、西工区、涧西区、高新区、洛龙区、经贸开发区、伊滨区的非农业户口;城中村和已划入市区的居民;户口迁至市区满1年以上的居民;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洛阳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非本市的可办理。

(四)申请家庭人员数的认定

1、与申请家庭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未成年子女)认定为该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

2、寄住、寄养、寄读、旁系亲属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员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员数: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义务兵役的军人;

(3)在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人员。

4、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不重复计算家庭人员

(五)无房户与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没有享受过房改房政策(含单位集资建房)的家庭或个人。

2、住房困难户:

(1)已购买过房改房(含集资房),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的家庭或个人,包括含父母的四人户或五人户(父母没有任何房屋产权且属洛阳市区常住人口),住房面积不超过90㎡的;

(2)申请人家庭有继承或赠予住房的,面积不计算在申请面积内的;(3)离异两年以上,婚前双方共有一套80㎡以下的房改房,离异后产权

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没有住房的;

(4)申请人家庭有商品房(包括二手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的。(5)符合住房困难户条件的,已有房屋建筑面积允许有3%的误差

(六)申请家庭收入的核定

1、低收入家庭是指低于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与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与申请家庭合并计算;申请家庭收入以其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作为核定依据。

2、有从业单位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需提供连续六个月以上工资发放明细,有工资卡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流水账)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无从业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收入证明并经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出具收入证明的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4、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和财产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购置车辆、房产等)时,申请人应主动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五、认购程序

(一)发布销售公告。经济适用房项目具备认购条件后,将在《洛阳晚报》、《洛阳日报》以及“市城建信息网”发布“销售认购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坐落位置、户型面积、房源数量等;

(二)申请报名及审核。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向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的户籍所在辖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抽号、选房。领到《准购证》的申请人,根据本人所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号,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选房并交纳“购房诚信金”。没有抽中房源的申请人进入轮候管理。

六、统一审核

申请人持下列材料由户籍辖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进行初审: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月收入证明;(5)私家车状况;(6)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信息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的,并在报纸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发《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核制。

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提出异议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委托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核发《准购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于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管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档案,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产权界定卡,凭产权界定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七、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有限产权,土地使用证应当注明划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满五年需上市交易的,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号)相关政策执行。

八、退出管理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抽中号并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记入经济适用房住房档案,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九、法律责任

采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退回所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价款时应当考虑折旧等因素。所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是购房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唯一住房的,由购房人按同期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齐差价购房款。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未通过登记报名公开抽号等选房销售程序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和房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资格审查、合同备案、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五年内取消转让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投标和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定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

(三)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商业网点用房配建比例的。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出具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意见的;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参与倒卖经济适用住房房号,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购房人或更改购房人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城市重点建设工程或大的社区拆迁改造市政府要求安置的拆迁户和移民,由拆迁办和移民办认定的购房户不考虑原有

房屋产权性质或面积均可办理。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过货币补贴、已享受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政策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离婚家庭在婚姻关系内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原离婚夫妻双方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夫妻一方在外地的,应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和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福利性分房证明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五)申请购房人承租单位自管房须提交房屋产权方出具的租赁证明。

(六)凡涉及建设项目拆迁户、供地单位安置户及国有大型企业旧房改造列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安置户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七)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区在建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一律按本细则要求进行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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