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有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_城市道路占用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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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有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事业性收费加入时间:2008-4-9 14:31:24点击:1029

各市建委、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乱批占道路行为,充分发管辖现有城市道路的功能,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有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建(1993)4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城市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二、市政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路政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挖掘占用行为。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在新的标准出台前暂按省建委、物价局苏建市(1992)186号文件颁发的《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赔偿费标准》执行。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占道费收费标准为: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日.m2,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元/日.m2,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渐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0%;其他性质的占道收费标准,暂由各市市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省备案。

三、禁止在城市主干路车行道上从事经营性占道活动,违反者,处以3-4元/日.m2罚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违反者,处以30-50元/辆.次罚款。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交同级财政。

四、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五、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应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同时接受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收费部门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式样的专用票据(式样附后),票据具体管理按苏财综(94)77号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文到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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