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_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空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56: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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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在常州市新北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轨道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是新北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建局备案。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门,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向新北区行政审批中心城建局窗口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单位的工程竣

工报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和监理评估报告、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材料、验收组名单及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三)竣工图原件一份。

(四)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档案、城管、环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 新北区行政审批中心城建局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城建局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城建局存档。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质监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建局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城建局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城建局责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城建局责令停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制定本办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城建局决定需要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城建局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城建局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城建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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