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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所生子女申报户口材料
1.境外出生证明(出生证明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翻
译)
2.子女有效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证》,附复印件;
3.父母有效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证》,附复印件;
4.父(母)亲必须亲自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另一方护
照原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等,父(母)户口已注销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5.父母结婚证明(附复印件。非中文结婚证,需翻译或大使
馆认证并提供翻译件;)
6.拟户口登记为农业户口,应提供村委会同意接受证明(是
否同意登记农业户口、享受相关待遇);
7.户主同意书;
备注:父母双方需一方有中国户口,小孩可在中国申报户口。(以上申报户口适用于18周岁以下)
鹿城区临江归国华侨联合会电话:86459703
传真:86452678
QQ:1986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