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局机构字〔〕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分析”。
深证局机构字„2011‟8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发布证券
研究报告业务的通知
深圳各证券公司: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发布和实施以来,各公司已基本建立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但我局在日常监管中注意到,部分公司在发布研究报告业务中存在未注明相关信息来源、未对重要信息审慎核实以及盈利预测、估值不审慎等问题,在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核方面也存在缺陷,甚至引起市场波动和投资者与媒体的质疑,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辖区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现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相关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核制度与流程,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确保证券研究报告制作与发布、利益冲突防范等各方面合法合规,提高证券研究报告的质量。
二、各公司在发布各种类型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均应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载明相关内容。
三、证券分析师在制作证券研究报告时,应当对其内容和观点负责,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和审慎原则使用各种信息,形成合理判断。各公司应在相关制度中对证券分析师外部信息采集、引用和分析等制订明确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
(一)证券分析师应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对事实陈述和分析判断进行合理区分;对引用的各类外部信息和资料应充分说明其来源;在说明信息来源时不得简单以“公开信息”、“网络媒体”、“××证券公司研究所整理”等方式含糊描述。
(二)证券分析师应确保引用的外部信息合法合规,不得使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使用和传播虚假、不实和误导性信息。
(三)证券分析师应从审慎原则出发,恪守勤勉尽责职业道德,对使用的重要外部信息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核实和分析,防范业务风险。
四、证券分析师在对证券相关产品进行估值时,应保证假设合理,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避免出现片面性、误导性的研究结论。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的估值与当前市场价格有重大差异时增加特别审查环节。
五、各公司应加强对证券研究报告对外发布的管理,公平对待所有发布对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防止证券分析师以及公司其他相关人员以各种方式提前将证券研究报告或者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观点泄露;未经证券公司书面许可,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报告内容泄露给公共媒体;授权其他机构刊载和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除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相关机构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外,各公司也应加强监测和管理,对相关机构的不当行为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时作出反应。
六、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并加强监控,特别是防范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利益输送、市场操纵等行为。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辖区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