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美国对国际债券发行的规定(全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美国和英国对中国”。
一、美国外国债券与英国外国债券
1、美国外国债券市场
亦称“扬基债券市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资金实力最强、发展最成熟的外国债券市场。外国债券发行人在美国发行的债券称为扬基债券。扬基债券以其价值、流动性及收益率为大多数投资人所看中。在20个世纪80年代,扬基债券市场一直被AAA级和AA政府债券地方债券以及国际机构债券所垄断;到了90年代,其市场构成以A级和BBB级公司为主,且地域分布情况亚洲发展最快。
二次大战后扬基债券市场曾经是世界上最大、最活跃的外国债券市场,后来由于美国限制资本外流,实施了《平衡税》,规定部分其他国家的债券发行者到纽约去发行扬基债券,必须支付高于市场的利息率,这就抑制了其他国家的债券发行者到美国去发行扬基债券。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顺应金融市场改革的潮流,通过法案简化了扬基债券的发行手续,在那以后,扬基债券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目前仍然排在瑞士法郎外国债券以后,居世界第二位。
2、英国外国债券市场
在英国发行的外国债券称为猛犬债券。英格兰银行允许外国政府和企业发行猛犬债券
美国外国债券的发行程序
外国债券发行的具体环节会因各国的规定和惯例不同而有所区别。下面以在美国发行外国债券为例,对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债券发行过程进行说明。
(1)私募程序:
A.发行者表明发行意向,正式指定一家金融机构为斡旋人;
B.起草发行说明书、认购合同等文件;
C.初步确定发行条件,开始向投资者进行征募;
D.对投资者的征募结束,确定发行额;
E.最后确定发行条件,发行者与认购者签订认购合同;
F.发布公告;
G.认购者交纳债券款项。
(2)公募程序:
A.选定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等;
B.开始准备填写有价证券申报书的各种资料和申请评级的有关资料;
C.发行人同主承销商、承销商、律师共同草拟有价证券申请书及有关的合同文件。向
评级机构提出评级申请;
D.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有价证券申请书;
E.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包销团,向各包销机构发临时发行说明书;
F.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有价证券申请书进行审查,发行人修改申请书;
G.发行人和有关人员拟定具体的发行条件,然后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一份“价格补充说明书”;
H.发行人和有关认购人员签订认购协议,并向包销团成员分发债券发行说明书最后文本的副本,准备进行债券的出售工作;
I.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收到价格补充说明书和请示的当天,即可通知注册申请生效;J.发行人及其有关人员选择一个生效日期,根据他们视为最有利的市场条件给有价证券定价,并在市场上正式发行。
英国债券市场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在欧洲,英国债券市场的容量较大、品种较全、监管
较规范。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吸引了许多国家的政府、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到这里来进行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进一步促进了英国的债券市场。
三、英国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
英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既是英国金融监管的一部分,也是欧洲债券市场监管的一部分。
首先,从监管体制看,英国债券市场的监管包括三个层次。最高层次的监管是欧盟委员会中的证券监管委员会,它通过方法进行监管。欧盟对所辖各国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成为欧盟债券市场的监管法令,欧盟各国必须共同遵守。其所以统一监管法令,是因为过去欧盟各国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宽严不一,形成了不正当竞争,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那些要求松、标准低的债券市场能吸收较多的发行人,而发行条件和程序严格的英国债券市场,则失去了相当一部分发行人。因此,在今年6月16日,欧盟制订了欧盟范围内统一的债券市场法令,凡符合法令规定条件的发行人,不管在伦敦,还是在都伯林、卢森堡,都可以公开发行债券;如果达不到这些条件,不管哪里,都不允许公开发行债券。欧盟证券监管委员会对各国债券市场的监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层监管,是国家金融当局的监管。这层监管,表现为各国根据欧盟统一法令进行实际操作。由于各国监管体制不同,这一层监管机构的形式不尽相同。在英国,债券市场的直接监管当局是金融服务局。在拥有近3000人的金融监管局里,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共70多人,其中负责债券市场的仅10余人,包括专门债券、复杂债券、中央债券等三个小部门。这些人原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工作,是交易所的一个工作部门。后来伦敦证券交易所从会员制变为公司制,为防止交易所因公司利益影响监管的公正和公平,1998年金融服务局成立后,这些人以及相关的业务都划到了金融服务局。
第三层是行业自律。这主要是债券二级市场上各类行业协会所进行的监管。这一点前面已经作过说明,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自律性的监管并不宽松,协会制定了严格的行为守则,协会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违犯守则,要受到罚款等处罚。
其次,从金融当局的监管来说,它的发债审核基本上属于一种程序性监管。金融服务局的监管集中在债券发行的核准上。就审核对象而言,凡属欧盟国家发行的政府债券,是无需审批或者核准的。但非欧盟国家的政府要在英国发债,必须接受金融服务局的审查和核准。对公司债券的核准,主要依据明确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逐项核查是否已经达到要求。这些条件很简单,最基本的足发债机构5年中的财务状况、12个月内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动、经营的合法性、有无重大民事纠纷等。金融服务局的审核,不是审查其真实性,也不去进行任何有关真实性问题的调查,只是核查发债巾请人是否提供了能够证明其已经具备这些条件的材料。只要材料是完整的,其发债的申请就可得到批准。如果发债人提供的材料有n叫题(虚假的或伪造的),发债人和为其提供证明的机构必须承担全部责任,金融服务局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如果发债人未提供完整的材料而被允许发债,金融服务局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金融服务局对公司发债没有强制担保的要求。如果发债人本身信誉不高,担心债券发不出去,它可以去找银行或企业担保,以提高信用等级。发债公司还可以资产作抵押。不过,这种情况通常只在低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债券时才出现。
发行公司债券,一般都要进行信用评级,否则很难得到投资者的认可,或者要加大发行的成本。尽管金融服务局对信用评级不作强制性要求,但按规定,如果发债人已经作过信用评级,就必须披露评级的结果。信用评级的机构,墓本上就是穆迪、标普、惠誉这三家。金融服务局对发债人的信用状况不作任何评价,以免影响投资人的判断,并避免政府在发债过程中承担误导的责任。金融服务局也不规定发债的最低信用等级。不管是 AAA级还是BBB级,甚至无等级,只要有人愿意投资,就都可以发债。这也是近10年中的一个发展。过去监管当局只允许发行高信用等级的债券,现在也允许发行高风险的垃圾债券。从实际运行的情况看,投资级以上的债券,违约比例非常低;而未到投资级的债券,违约率就比较高。
再次,债券市场的监管合作正在加强。在英国,虽然债券市场和其他金融活动的监管都由金融服务局来实施,但并不是说债券市场的监管只由金融服务局负责。在英国,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英格兰银行一起,签订了三家监管合作的备忘录。英格兰银行主要是从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金融稳定的角度,监测债券市场,收集债券市场的信息。同时,英格兰银行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一级市场上,他们要代替政府发行债券,他们自己还要发行以外汇计价的证券。在二级市场上,英格兰银行是重要的交易者。一旦债券市场出现异常情况,英格兰银行就要与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局进行沟通,交换信息,共商对策。三方监管合作的具体形式是每两个月一次的高层委员会会议,其中,与财政部的沟通,除每两个月一次的高层委员会会议外,还有每月一次的储备委员会会议。
最后,英国债券市场有着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信息披露。发债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都必须如实、按时披露。金融监管当局认为,确保风险得到正确揭示,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二是密切注意发债机构经营状况的变化。通常,一些公司在发债公告中会作出以下承诺:一旦经营状况不好,或者发生某类事件,债权人可以立即要求兑付。因此,监管当局非常重视发债机构发债以后的变化。三是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威摄力量,形成良好的破产偿债机制。一旦发债机构无力偿债,法院就会介入,对资不抵债的公司作出破产判决,并按法定清偿顺序,偿还债务。四是设立债券投资补偿基金,对债券投资人的债券投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四、英国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1.应当根据债券市场的功能研究和处理场内外市场的协调发展问题。目前,我国对交易所债券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问题比较关注。发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基本在场外,这是英国债券市场的基本状况。这种状况,与世界债券市场发展的大趋势是一致的。美国是这样,日本是这样,欧盟其他国家也是这样。这表明,债券交易以场外市场为主,是债券市场的一般规律。一般而言,场内挂牌,可以提高发债机构的知名度,并起到价格提示的作用。但债券的收益率较低,交易者主要是拥有大量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他们之间的交易,适合在场外通过询价方式来进行。可见,债券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功能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的协调发展,不是体现在交易量的均衡分布上,而是体现在各自功能的有效发挥上。
我国目前债券市场的主体是作为场外机构投资者市场的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作为补充,也在发挥一定的作用。最近几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量呈下降之势,撇开制度性缺陷、交易主体限制等因素不谈(因为这些因素并非始于现在),笔者认为,这是适应债券特点要求,符合债券市场发展一般规律的。场内外市场的协调发展,正是在这种符合一般规律的变化过程中逐步实现的。
2.债券发行监管应当逐步从实质性审批向程序性审核过渡。在英国,债券的发行审批是金融当局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但是,这种审批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审核。因为在发行标准公开、法律制度完善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只需审核发行人是否满足各项发行要求即可。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则应由发行人和提供材料的相关机构去负责。从实际情况看,监管当局逐一调查发行材料的真实性是不现实的,结果硬要这么做,只能使投资者产生误解,使债券市场发展受到影响。
债券市场监管方式的改革,是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一项重要任务。借鉴英国的经验,使债券发行从实质性审批向程序性审核过渡,可能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逐步统一债券的发行标准。各类债券发行的具体条件可以有所不同,但基本条件、发行程序应当一致。二是明确各类市场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发债主体以及与其发债相关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服务等机构如果提供虚假材料,必须受到相应的惩处。三是强化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实现程序性审核有效性的重要保证。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行业自律是英国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场外市场尤其如此。行业自律是需要组织的,英国债券市场的行业协会就是这一类组织。它们从三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在监管当局与协会成员之间进行沟通;二是制订行业自律规则,对协会成员遵守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则的协会成员进行必要的处罚;三是组织协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培训、理财业务的培训等。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还处于探索阶段。与债券市场相关的有国债协会、证券协会,前者以国债发行体与相关机构为主体,重点在国债发行方面;后者以证券机构为主体,重点在股票市场方面。以债券交易机构为主体、以债券业务为重点的行业自律组织还没有。因此,有必要在债券市场建立这类自律组织,以建立和完善我国债券市场多层次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