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程序_销假程序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55: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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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请销假程序

第五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条事假的审批与待遇:

(一)请事假在5天之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6天至10天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10天以上的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一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津贴);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的,不再批准事假。

第七条病假的审批与待遇

(一)请病假15天以内的,出具县医院诊断证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请病假1个月以内的,出具县医院诊断证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三)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必须由县医院以院长为组长的5人以上会诊小组出具休病假或住院证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后报分管县级领导批准,镇办报包乡镇县级领导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确因大病需续假的,每满3个月须重新提供县医院会诊证明。

(四)一年内病假累超过2个月的,从第3月起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金(工作津贴)。

第八条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5天以内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5天以上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县级领导批准。

第九条各镇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请销假手续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脱产学习请假的审批与待遇:

(一)公派脱产学习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学习须提供入学证明,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分管县级领导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再次脱产学历教育学习须间隔五年以上。

学习期间保留基本工资,扣发全部绩效工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学习期间的考勤、考核由所在学校按学期做出书面结论,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一年内请事、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不得评优;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情况的可以先口头或电话请假,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婚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等按国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请假相关事项的认定

第十四条违反请假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续假或者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而不按时到岗工作,造成脱岗情形的;

(四)提供虚假医疗疾病诊断证明请病假的;

(五)提供虚假入学证明、虚假脱产学习请假的;

(六)因其它原因造成脱岗的。

第十五条原则上单位不得借调工作人员,不得以借调为由规避请假,未按程序批准的借调视为旷工。

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本系统内借调须经双方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跨系统借调的,须经双方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借调超过半年的,年终考核在借调入单位进行。借调满一年必须重新审批。

企业和县外单位一般不得借调县内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认定为旷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不得申报请假,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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