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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考核
认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考核认定工作,科学、准确的统计、考核全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情况,实事求是的反映招商引资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是指从市属区域外引进资金、设备、技术等,用于我市地方经济建设并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资金(简称域外资金)。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创办新企业投入的域外资金;
2、投入资金、设备、技术等用于老企业技术改造或股分制改造;
3、投入资金、技术或种苗等用于农、林、牧、渔等种植养殖业开发,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投入资金开发旅游地产及房地产,到位资金为企业自筹部分,在我市贷款和销售收入部分除外;
5、从国家、省争引的资金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仅限市级),包括水利、电力、公路、桥梁、城市供暖、供水、供气、通讯等项目。
二、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认定所需材料
(一)招商引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1、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
2、在本地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本地企业合作的项目需提供本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及开工建设批准证书;
5、种植业项目需提供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
(二)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
1、外来投资者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来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投资旅游地产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需提供开发资质证书。
(三)到位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1、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进账单(注明投资款);
2、固定资产帐薄或设备、物资的购置发票。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应提供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或当地资产评估部门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
3、以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技术等投资的,按合同双方规定注册登记入股金额确定其投资额;
4、旅游地产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工程预决算报告,当年未完工项目需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投资到位资金额估算报告书和投资方资金来源说明(自筹部分、贷款部分及销售收入部分);
5、养殖业、种植业需提供当地畜牧部门和农业部门出具的养殖和种植规模证明;
6、引进的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性类项目需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资金到位证明;
7、其他到位资金证明材料。
(四)相关综合材料
1、填报《伊春市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登记表》;
2、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到位情况综合材料,主要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情况和到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考核认定工作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认定结果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一)材料申报。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市招商办报送考核认定材料。考核认定材料准备两套,一套报送市招商办,自备一套存档。
(二)材料审核。市招商办对责任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三)现场核查。市招商办对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认定。市招商办根据证明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到位资金认定意见,并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五)反馈。市招商办将认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各责任单位。
五、其他
1、属多个单位共同引进项目的到位资金,在申报时要事先协商,确定好各单位的引资份额。
2、各责任单位在考核认定工作中,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严格认真的原则,不虚报、不瞒报,对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11年11月起实施。
附件:伊春市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