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违反营销资金管理“十个严禁”处罚规定_探究电力公司资金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54: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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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违反营销资金管理“十个严禁”处罚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探究电力公司资金管理”。

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违反营销资金

管理“十个严禁”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营销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营销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1553号)、《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奖惩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国家电网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8〕96号)和电力营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农电服务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处罚规定。

第三条

违反《营销资金管理“十个严禁”》(以下简称“十个严禁”)的惩处对象按照责任相关程度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主要责任的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是指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有领导责任或者间接责任的单位(部门)负责人、直接主管、相关协同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违反“十个严禁”规定且存在非法占有企业财物或其它非法牟利行为的:

(一)情节较轻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对于直接人给予降级(降职)、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对于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条

违反“严禁账外账”“严禁滞留资金”“严禁延时入账”“严禁拆借资金垫付电费”等规定但不存在非法占有企业财物或其它非法牟利行为的:

(一)属个人行为的:

1.发生此项行为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3.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4.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至降级(降职)处分。

5.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或造成特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属单位(集体)行为的:

单位(集体)发生以上行为,对企业负责人考核参照《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标准。

1.发生此项行为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3.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4.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至降级(降职)处分。

5.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或造成特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六条

违反“严禁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严禁电费回收空收空销”等规定但不存在非法占有企业财物或其它非法牟利行为的:

(一)属个人行为的:

1.发生此项行为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4.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至降级(降职)处分。

5.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或造成特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属单位(集体)行为的:

单位(集体)发生以上行为,对企业负责人考核参照《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标准。

1.发生此项行为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4.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至降级(降职)处分。

5.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或造成特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七条

违反“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虚假对账”“严禁违规走收”“严禁无票收费”等规定但不存在非法占有企业财物或其它非法牟利行为的:

(一)属个人行为的:

1.发生此项行为的,对于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不惩处或通报批评处理。

2.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4.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至降级(降职)处分。

5.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或造成特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属单位(集体)行为的:

单位(集体)发生以上行为,对企业负责人考核参照《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标准。

1.发生此项行为的,对于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不惩处或通报批评处理。

2.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4.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至降级(降职)处分。

5.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或造成特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八条

惩处程序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的,除执行本规定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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