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_公司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53: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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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歇业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

被告甲:某加工企业

被告乙:某学校,A公司开办单位

1996年1月1日,被告甲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甲公司租赁原告厂房从事加工制作,合同期限为13年,至2009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赁费为10万元,上交租金,第一笔租金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交付,以后年度租金在每年第一个月前三日内支付,逾期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租金总额20%支付,逾期超过15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交付厂房给甲公司使用,但被告甲一直拖欠原告租金,截止到2005年,被告甲公司拖欠租金62万元。

经查,被告甲系被告乙于1988年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8万元。自2002年至今,甲公司一直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厂长也于2003年被调回学校上班,甲公司处于闲置状态,但甲公司一直参加工商部门的年检,营业执照未被吊销或注销。

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判令被告甲支付租赁费6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4000元;同时以被告乙未依法对甲公司进行清算,并占有、处分了甲公司的部分财产,使甲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故要求被告乙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后,被告甲应依约交纳租金。现甲公司已经歇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乙对甲公司所欠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被告乙作为清算主体对已歇业的甲公司负有清算责任,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乙抽逃注册资金及甲公司财产被毁损、灭失、贬值的证据,因此要求被告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甲所签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六十二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十二万四千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乙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为:被告乙是甲公司的开办单位,也是清算主体,在被告甲歇业后,被告乙不履行清算义务,亦将甲公司的的厂房拆除、变卖设备,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乙应当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确认,被告甲是被告乙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截止到2004年,被告甲仍然参加企业年检,该厂法定代表人已于2003年回被告乙处工作,甲公司已处于歇业状态。被告甲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是有效协议,现甲公司长期拖欠租金且已处于歇业状态,故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协议的请求予以准许。被告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依法取得了法人资格,故甲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被告乙虽系甲公司的开办单位,但并不是租赁合同的签约方,亦不是租赁物的使用人。原告主张被告乙占有、变卖甲公司的厂房、设备,抽逃资金,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原告要求乙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对原告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案件评析

本案在当今公司和企业经营中比较典型,在企业歇业以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开办单位及投资主体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诉讼主体如何确定?这些问题都在本案中出现,正确的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准确地分析其中的关系,才能将以上问题解决,同时对于不断完善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大有益处。

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首先应该是被告甲。

被告甲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被告甲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对外自主经营的权利,故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甲因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在其不履行的情况下,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甲公司歇业后是否还承担民事责任呢?是否还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本案诉讼主体的确定。

企业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企业歇业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情形。企业歇业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企业自行申请歇业;二是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因为歇业状态的认定主要是以企业是否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来认定的,所以已歇业企业的年检行为,不影响歇业状态的认定。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46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因此,企业歇业以后,应该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在歇业后至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存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人歇业,其人格并不消灭,只有在清算终结后,其人格才消灭,因此,在清算过程中,企业的法人人格还存在,与其它未解散或未注销的公司没什么本质区别,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诉讼活动,并以其自身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歇业的甲公司承担给付租金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从诉讼主体上来说,并无不当。其次,因其主体资格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歇业企业的开办单位或者投资人、股东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债权人以歇业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歇业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故本案中,甲公司虽然歇业但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被告乙作为开办人具有清算责任,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被告甲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注销登记前,具备法人资格,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乙在本案中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甲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依法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乙作为开办单位在企业歇业以后依法承担清算责任。在实践中,企业歇业或被吊销以后,虽然很容易确定歇业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但因为很多情况下,歇业企业已经人去楼空,无人管理导致财产流失,而且歇业企业往往是负债公司,在利益驱动下,开办方也不愿主动进行清算,债权人在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后,其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所以债权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会寻求其他方式实现债权。在实践中,大多情况下,债权人会在一个案子中向法院请求确定其债权数额,再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以清理后的欠债公司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债权人的两个请求是一并作出处理的,即先判定债权人对欠款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数额,再判决股东或开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或企业是以股东或开办人投入到公司的资本开展经营活动的,为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应该缴足出资,并不得抽逃出资、转移财产。如果开办人或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存在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行为,清算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主体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直接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导致经济治秩序的混乱。如果公司存在投资不足情况,开办人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其投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的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对于公司法人资格的认定只有实质上符合法定条件,特别是实质上投入注册资金达到法定最低条件时,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公司出资严重不实,没有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则公司的人格将被否定,开办人或股东要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故在本案中,被告乙应该依法承担清算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被告乙存在出自不实、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甲承担给付租金及违约金是正确的,但要求被告乙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应该要求被告乙承担清算责任或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乙承担连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认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附英文)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规:3篇3处 相关司法解释:1篇1处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国发〔1990〕68号文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3.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为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三、从本批复公布之日起,本院法(研)复〔198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第二条中关于如果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是公司,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根据国发〔1985〕102号通知处理的规定和法(经)发〔1991〕10号通知第六第的规定,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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