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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阅规则
1. 到图书室借阅图书,必须凭本人借书卡,无卡不予借阅(初次借阅须持本人胸卡办理借书卡)。
2. 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准转借,无证人员可到图书馆办理,借书证丢失,应立即到图书室挂失,待半个月后补发新证,在书证丢失期间,被他人冒借图书造成的损失应由丢证人员按规定赔偿。
3. 借阅图书每人每次限借2本。
4. 所借图书必须在两周内返还,若不能及时返还,应到图书馆补办借阅手续,若两周后仍未退还或没有补办手续的,每本图书每超一天收取超时费1元,若超10 天仍未返还者,按丢书处理,按规定予以处罚,滞还费照收。(公差、公假、产假、病假持证明除外)
5.借书证丢失应及时挂失,重新补办,应交纳处理费5元。
6.借阅者到图书馆必须先办理退还手续,退还的图书、应由管理员确认并签章注销,方视为有效,否则任何签名、标记均无效。
7.借书者借书时应先向管理员提供书名,在借阅图书时发现图书有划痕、破损、残页、疏散的情况应及时向管理员声明,否则,还书时由借阅人负责赔偿。
8.在图书室阅览图书,要保持室内肃静,阅读后将图书放回原处,并经管理员检查后方可离开阅览室。
9.有图书丢失者请第一时间通知管理员(视图书新旧予以照价或折旧赔偿),若有故意隐瞒,将按图书价格的5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