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其他类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的通知_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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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其他类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管理的通知

http://www.daodoc.com 2011年08月15日 16:00 保监会网站

鲁保监办发〔2011〕87号

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其他类机构(银行邮政、车商、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之外的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保监局对涉及其他类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在山东省(青岛地区除外)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经山东保监局批准并颁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分支机构如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其法人机构或上级管辖机构应当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应当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分支机构不得无证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其他类机构最多可与3家保险公司合作。

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年均代理保费预计1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且能够实现与合作保险机构业务系统的对接,实现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保险公司实时管理的要求;

5.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单证台账、业务台账,能够实现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规范管理;

6.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持有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不少于1人;

7.山东保监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前期辅导

其他类机构在申报兼业代理资格前,首先应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由其对申报机构进行前期辅导,并查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将申报材料及辅导意见一并报送山东保监局;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应说明原因,并将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机构名录及相应的辅导意见报送山东保监局。

(三)申请材料

其他类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拟申报机构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附件2)及所持《资格证书》复印件;

6.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台账样式。其中业务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代收保险费及手续费结算、教育培训、合规管控、反洗钱、投诉及应急处理等方面;

7.拟合作的所有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及拟合作保险公司出具的申请机构计算机系统能实现与本公司业务系统对接的证明;

8.申请机构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需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机构是否符合其各项管理要求的书面说明;

9.申请机构是否接受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以及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10.山东保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延续

(一)时限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山东保监局申请延续有效期事项。

(二)申请材料

其他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应当向山东保监局提交规定材料。具体包括:

1.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附件3);

3.代理保险业务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4.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

5.《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表》(附件4);

6.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所有合作保险机构出具的合作情况说明,应包括许可证有效期间3年内通过申请机构代收保费及向其支付手续费的金额,申请机构履行代理合同的情况等;

8.山东保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不予延续的情形

其他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具体包括:

1.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欺诈、误导等严重违规行为;

2.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4.《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业务规模未达到年均代理保费10万元;

5.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的规定事项;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变更及补办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变更

其他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名称、经营场所或代理险种变更事项,应当向山东保监局提交规定材料。具体包括:

1.变更报告;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5);

3.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

6.申请变更代理险种的,还需提供拟变更代理险种与主业直接相关的说明。如申请代理航意险,需由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出具现场验收证明。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补办

其他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遗失《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补办,应当向山东保监局提交规定材料。具体包括:

1.补办报告;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6);

3.在山东保监局指定报纸登载的遗失声明原件。

五、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终止

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保监局依法注销其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手续并公告。具体包括: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山东保监局依法不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营业执照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终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其他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被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在山东保监局公告注销之日起1个月内向山东保监局交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保监会以及山东保监局有关监管政策法规的要求执行。

山东保监局联系人:杜晓斐,联系电话:0531-81665265。

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表

2.拟申报机构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

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4.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表

5.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6.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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