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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自查
1、一般规定:
《规程》8.2.1 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2、验收自查主要内容:
《规程》8.2.2 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作出安排;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规程》8.2.3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规程》8.2. 4 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3、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规程》8.2. 5 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M。参加竣工验收自查的人员应在自查工作报告上签字。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