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保单的批改探讨_汽车保险保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50: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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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者:陈昌晖

何为保险保单的批改?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删除的行为。

批改作业的主要内容:

保险金额增减 保险种类增减或变更 车辆种类或厂牌型号的变更 保险费变更 保险期间变更

什么情况下车险保单需要办理批改? 根据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合法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手续后,应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称谓。

二:变更用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

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应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批改车辆使用性质或车型。如果将以非营业性质投保车辆出租的,则视为该车辆已变更用途。

三:增加危险程度。指订立合同时由于未曾预见或未予估计可能增加的危险程度,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在承保当时决定是否加快保险费和接受承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按规定补交保险费。

不及时进行保单批改将给保险人造成许多麻烦和损失:

报案、理赔和续保均不便

车辆险保单上的车辆牌照号码信息,是保险公司对车辆业务进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指标之一,由于未及时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会给客户带来一系列的不便。因为,无牌照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进行报案,保险公司不方便及时准确地查询到被保险人的信息;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也不能够快捷准确查询到案件的理赔进度,甚至理赔工作还可能因此而大大延缓。这是因为车辆牌照具有唯一性,可以很快查询、落实客户信息。

平安95512客服人员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新车上牌后若未及时办理保单牌号批改,在此期间车辆失窃,盗抢险理赔工作将因此而增加许多不必要环节。此外,如果在一个保单年度内没有将车辆号牌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进行批改,那么在车辆第二年进行续保时,客户只能够用新保或者转保程序进行承保,使得客户特别是未出险客户不能够享受更多的续保优惠。案例车辆转让后遇事故遭拒赔 今年年初,南昌市民殷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并及时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保费。两个月前,殷先生觉得汽车开起来不顺手,便将汽车转让给了朋友李某,同时在南昌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不料刚过一个月,李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货车相撞,经修理厂维修评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8000元和5000元。东湖交警部门经对事故现场查看后,认定李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为此,殷先生与李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的证明。不料,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已经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由于车辆转让后保险人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该车保险合同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无效。” 保单未批改能不能成为拒赔理由? 案例:

方某于2009年10月18日为其所有的一辆自卸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2010年5月30日方某与史某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将该车转卖给史某,但未告知保险公司及办理相关保险变更批改手续。

2010年7月24日7时许,史某雇佣的驾驶员齐某驾驶该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齐某死亡多人受伤,三车受损。

经交警大队认定,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但以方某将车转卖给史某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而该车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发时齐某亦具备相应的准驾资格。那么:保单未批改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可拒赔吗?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被保险车辆发生转让,附随的保险利益实际上也应随之转移给新车主享有。即使在保险条款规定中,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拒赔。但该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所以保险公司自然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的理赔义务。

在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转让后,行驶证依法变更,驾驶人员也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保险虽然没有更改,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并未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没有变化。且保险条款即使有规定,买卖保险车辆保险要批改,这一规定亦只是为了便于保险企业规范管理保险车辆,防止冒领或骗取保险金,但不能作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为投保车辆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因此,被保险车辆在转让后没有办理保险变更,并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根据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此新规定明确了财产转让理赔,对这方面的规定避免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因此,保单未批改,出事故保险公司亦不能拒赔。

其实,这每年不在少数的交通赔偿事件完全可以避免,那就是车主在将车辆转让的同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批。类似纠纷常有发生,希望广大消费者特别留心。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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