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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建设与实施的渐进发展过程
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建设是适应经济社会不同发展进程而逐渐形成的,大体经历了内部牵制、内部会计控制和全面风险控制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内部牵制(1978—1985年)
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颁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明确要求“企业的生产、技改、基建等计划和重要经济合同,应由总会计师会签”;
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各单位“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的经济(经营)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申了会计岗位责任制的要求。
第二阶段:会计控制(1996—2004年)
20世纪90年代,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开始起步。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牵制割度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会计法》,在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上述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法律要求,体现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本质。这一时期,财政部依法启动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
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以财会[2001]41号文件正式发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此后至2004年底,财政部连续发布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程项目、对外投资和担保等5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并印发了固定资产、存货、筹资、预算、成本费用等5项征求意见稿。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成为各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阶段:全面风险控制(2005—至今)
进入21世纪至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贯彻实施中央“走出去”战略成为时代的主流。在汲取美国安然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失败案例教训、总结会计控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需要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各种风险,推动会计控制向全面风险控制发展。
2004年底和2005年6月,国务院连续就强化企业内部控制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明确要求“由财政部牵头,联合证监会及国资委,积极研究制定一套完整公认的企业内部控制指引”。2005年7月2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听取监事会2004年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及2005年工作安排的汇报时强调,“要特别解决好资产质量不高、管理方式粗放、内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同年7月,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上市部和国资委企业改革局等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快推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相关事宜。
2006年7月15日,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起成立我国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来自监管部门、大型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积极参与,为构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供了组织和机制保障。
经过不懈努力,在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以财会[2008 ] 7号文件的形式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取得了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要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