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高级中学第十四个月奖励工资发放办法_博乐市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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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高级中学第十四个月奖励工资发放办法

为深化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学校分配秩序,进一步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以岗计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结合2012年12月15日五届二次教代会通过的关于教职工出勤情况与第十四个月工资挂钩的考勤制度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发放办法。

一、奖励工资总额核定。

第十四个月奖励工资按照在职教职工第十三个月工资标准核定,平均每人1406元

二、奖励工资发放范围

发放范围:学校全体在编教职工、湖北援博教师。

三、奖励工资分配的原则:

1、以岗计酬、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奖励工资发放办法:

1、全勤奖

从奖励工资中划出200元设全勤奖,全年全勤者全额发放。(全勤奖是指一年中无任何请假和违规违纪现象)

2、其余部分:

其余部分即1206元,平均按照360天分摊计算发放。

3、奖励工资与考勤情况挂钩:

第十四个月奖励工资与教职工全年出勤情况挂钩,结合出勤情况给予发放。发放原则和标准按照博乐市高级中学考勤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附:博乐市高级中学考勤制度

博乐市高级中学华师大一附中博乐分校 考勤制度

(经2012年12月15日五届二次教代会通过)

为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博乐市纪发[2008]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须先到办公室填写请假条,事假需写明事由、去向、时间(具体年、月、日),病假需附诊断书或医院证明,按照相关程序告知年级组、科教处和分管领导,经领导审批后,告知办公室并将请假条交办公室盖章、登记和存档。

2、突发事件,事前来不及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可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告知学校,事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未请假、无特殊原因由他人捎假条或补假条一律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办公室销假。

5、续假:请假后,如因病或因事不能如期返校,应在假期期满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续假。

二、请假审批

1、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一天以内由年级组、各处室领导审批,报办公室盖章备案;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报办公室盖章备案;请假三天以上须由校长审批。

2、班主任请假需由德育分管副校长审批,然后按相关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3、中层干部及年级主任因事、因病请假须由校长审批,并报办公室盖章备案。

4、考勤结果按月公布。学校教职工大会、每周升旗及大型活动检查等考勤由办公室负责;科教处负责上课及早读到班检查记录;年级组负责年级组活动记录;教研组长负责教研组活动记录;凡对考勤公示有质疑者,务必在考勤公示一月以内提出异议并出具证明,由办公室做出更改。逾期不再予以认可。

三、教职工特殊假期实行办法

以下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扣发工资:

1、教职工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但由于教学工作的特殊性,教师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进行;确有特殊原因或事故,需在学期中进行者,须有由校长审批后方可进行。

2、教职工婚假:

教职工婚假按照《婚姻法》规定执行,原则上应于寒暑假期间休假,如需在上课期间进行的,经学校研究后酌情准假。

3、教职工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7天丧假(家在外地的,路途时间不计算在内)。其他非直系亲属死亡,酌情予以5天以内丧假。因故需延长者以实际情况予假。

4、教职工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和计算方法,妇女职工在法定产假计算时间内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响应国家规定的晚育妇女职工,除享受法定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包含双休日),满足晚育政策的男职工享有十五天的护理假。

5、教职工哺乳假:

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内予以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假可以合并使用。

四、教职工病假、事假管理办法

1、教职工病假:

(1)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教职工于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可享受12个月停工留薪待遇,但结构工资不予发放;情况特别严重的依诊断确认酌情延长。

(2)全校教职工患病或非工伤治疗一天及以上者(包括一般病假),需持市级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予以准假。

(3)45岁及以上教职工持医院诊断证明须请长期病假的,6个月以内不扣工资;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开始发放工资的90%。

(4)45岁以下教职工住院及治疗期间凭住院结账单和诊断证明不扣工资;

(5)一般病假三天以内不扣工资,三天以上自第四天起每天扣10元。

2、教职工事假:

(1)教职工因私请假(包括送孩子到外地上学)应由本人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教职员工每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40天。

(2)事假计算期间内包含双休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累计事假期间内教职员工继续享受单位生活福利待遇,每天扣除工资20元。

(3)外出学习需凭相关学习文件或通知提出请假申请;参加研究生学习或答辩需凭入学通知及答辩通知提出请假申请。学习和答辩期间内按公假计算,超出时间外按事假处理。

五、教职工请假处理规定

1、以下情况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发3天工资及津贴补贴: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或离职者。

(2)假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超假者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日期返校者,从超期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3)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学校组织、要求参与的各项活动者。

(4)以下未经准假而出现的情况视为旷课一节,按旷工一天处理:

① 实验课未按规定完成课时数,缺一节按旷课一节处理;

② 监考迟到或未到一次;未经教务处同意监考者擅自调岗一次;

③ 未经教务处或年级组同意擅自调课或旷课(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视为旷课)一次;

④早读课或晚自习累计两次未到(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视为未到),计为旷课一节;

⑤教职工、年级组、教研组、班主任会议及学校其他各种大型活动中任一活动未到(迟到20分钟以上视为未到)累计三次,计为旷课一节;

⑥ 上课(主课、音体美、信息技术、实验)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累计三次以上视为旷课一节。

⑦ 行政后勤人员在正常上班出勤时间段内,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工一天。

2、请假、旷工累计处理:

(1)全年旷工累计4天以上;全年病假累计15天以上;全年事假累计10天以上;全年迟到早退累计20次以上;出现以上任一情况教职工该年度不予参加年终评优;

(2)全年旷工累计20天以上或全年连续旷工累计10天以上,出现以上任一情况教职工该年度年终考核计为不称职;全年旷工累计30天以上或全年连续旷工累计15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3)无正当理由多次拒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或随意停课者,经学校研究确认事实后,停发该职工工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并经校委会讨论给予行政处分。

(4)在校双职工人员必须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缺席学校的各种活动。

(5)教职工全年出勤情况与第十四个月奖励工资挂钩,细则待定

本方案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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