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石村工会联合会集体合同_集体合同协商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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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石村集体合同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道石村行政与道石村联合会工会集体协商达成协议,由道石村法人代表与道石村联合会工会代表签订。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互相遵守,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共谋企业发展。

第三条 企业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四条 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六条 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每月以货币的形式向职工支付劳动应得的工资。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职代讨论决定。

第七条 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的,按有关规定发给加班费。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应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

第九条 企业每两年应为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一次。第十条 企业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逐步改善职工的劳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 工会支持企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十三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殊作业资格方能上岗作业,以保证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对违章指挥操作和存在危险隐患的不安全作业地(场所),职工有权拒绝和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与《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规相抵触之处,以《劳动法》和法律行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从2010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止。新合同未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企业行政、企业工会、劳动部门、镇工会、平桂区管理总工会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补充或修改,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道石村法人代表(签章)道石村工会联合会代表(签章)

2010年 月 日 2010年 月 日

劳动部门(签章)

2010年 月 日

道石村工资集体协议

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行政(甲方)与企业工会(乙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从 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

第二条 甲方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对全体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制。

第三条 甲方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素质,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照市场工资指导价与本单位的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

第四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最低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在乙方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必须以货币形式在每月 日前在本企业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不得随意扣除或扣缴乙方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扣除或扣缴乙方的工资:

1、职工旷工或事假;

2、由于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的;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

4、规定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金;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征得职工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包括公休日、法定节日加班)。

第八条 乙方在依法享受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婚丧假、探亲假期间应当按工资集体协议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

2、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3、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以生育保险标准发放工资。

第九条 乙方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住院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病假工资。

第十条 乙方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甲方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如果受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应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的月平均收入计发工伤津贴。

第十一条 非因职工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月以内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月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破产时,乙方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三条 甲方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1、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2、订立工资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3、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变化;

4、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使工资协议不能履行的;

5、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使本协议部份或全部无法履行的。第十四条 按照本协议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协议时,有过错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劳动部门审核后生效。其中甲、乙双方和劳动行政部门、镇工会、平桂区管理总工会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首席代表签名:

2010年 月 日 2010年 月 日

劳动部门审查意见签章:

2010年 月 日

道石村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道石村行政与道石村工会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 本协议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培训。

第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六条 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 组织、选送女职工干部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女职工干部培训班。

第八条 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必要的活动所需的经费,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条 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企业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三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四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可给予休假一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可算作劳动时间。

3、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

3、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2、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3、婴儿满1周岁后,经县以上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企业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保健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从2010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能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道石村行政方首席代表 道石村工会方首席代表

(签字、公章)(签字、公章)2010年 月 日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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