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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了全面实施我校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文件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由广东省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生(以下简称借款人,不包括在读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及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在新机制下,由省教育厅招标后的中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负责承办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和基本生活费贷款,其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标准、住宿费标准及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总和。且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全日制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入学通知书或学校颁发的学生证;
(三)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习认真,道德品质良好,诚信意识好;
(五)依靠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向亲戚朋友借款等方式仍未能交清学费,且生活费在250元/月以下的贫困生;
(六)家庭遇突发事件,导致经济条件急剧下降的临时困难生;
(七)经学校推荐,且有一名介绍人、一至两名见证人,介绍人原则上是借款人所在院系的党总支书记;见证人原则上是借款人的班级导师、专职辅导员,其他需经贷款银行同意后才能作为见证人;
(八)借款人同意完成大学学业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贷款银行代管,等还清贷款后,再由贷款银行交还借款人;(被代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学校将提供相应的证明)
(九)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第六条向银行方面提供的材料及填写说明
(一)向银行方面提供的材料
1、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学生证、身份证(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限身份证明);
3、借款人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韶关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经济状况调查表);
5、借款人学习成绩单(原、复印件)和品行说明;
6、借款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支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证明;
7、借款人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8、借款人家庭户口簿;
9、还款存折;
10、助学贷款申请书;
11、助学贷款个人信息表;
12、扣款授权书;
13、个人助学借款合同。
(二)申请材料填写说明
1、所有表格、证明材料一律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填写;
2、申请审批表不能涂改;
3、借款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号码必须准确填写,无身份证的借款人,由学校有关部门向银行出具证明;
4、家庭电话必须准确填写,无家庭电话的,由见证人提供已经联络家长的说明材料;
5、申请借款金额必须在就读期间的每人每学年6000元(含6000元)额度以内,贷款总额不超过24000元(含24000元),否则无效;
6、储蓄存折账号根据学校发出的扣缴学费的银行卡和存折准确填写,遗失银行卡和存折的借款人,必须立即补办;
7、借款人就读学校银行开户账号一栏,由学校统一填写;
8、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只须当面核对,不用上交;
9、优秀贫困学生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的,将优先审核申请材料和优先发放贷款。
第七条各院系以班为单位,以投票形式推举出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各院系党总支委托专人对每位申请人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写入《韶关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鉴定表》,报学生处审核,再由经办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查确认,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贷合同,报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备案。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集中时间申请,学校、经办银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一次办理,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后,按年(月)的方式发放;如借款人因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申请中止贷款发放或减少金额的,可另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经办银行将已批准发放的贷款金额,按贷款用途分别划入借款人基本生活费活期储蓄账户或我校的学费收款账户,并将《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明细表》分别抄送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我校学生处、财务处。
第十条学生处、财务处对借款人的助学贷款进行管理,学杂费部分的贷款直接用于交纳借款人学杂费,生活费部分的贷款划入借款人饭卡,监督借款人不得提现或转入其他账户。
第四章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一条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具体确定贷款的期限,新机制规定,毕业后两年内可以不还款,最长不超过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毕业后六年。(可根据借款人实际学制确定相应贷款期限)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同期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
第十三条为体现政府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省财政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五章助学贷款的归还
第十四条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或分期还本付息(按年、按季或按月),也可提前还本付息,具体还贷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写入合同;借款人开始还贷时间为毕业后两年,至毕业后六年内还清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本息的,应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的,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外,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借款申请人承诺离开学校后每学年两次(6月1日至6月30日、12月1日至12月30日)向学生处或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逾期半年未还贷款,又未提出展期申请的,贷款人可在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借款人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借贷合同中的规定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贷方式等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学校支持贷款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诚信系统上传违约学生黑名单,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
第十六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要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借款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或变更工作单位,应主动向贷款人提供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归还本息。
第六章助学贷款的终止
第十八条借款人的借贷关系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贷款金额应保持不变;借款人如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可申请贷款的终止或减少,也可部分或全部提前还贷。
第十九条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办银行可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
(三)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或死亡者;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五)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第七章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为学生处、财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业务指导。
(二)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审核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抄送各经办银行及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三)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使用和回收工作。
(四)完成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按期、按实际所需贷款总额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拨付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负责对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助学贷款的具体业务操作规程,与我校签订承办贷款合作协议,具体负责助学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生处负责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送年度申请贷款计划和借款人的个人贷款的申请;与经办银行签订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终止和回收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学校授权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韶学院〔2005〕137号附件72005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