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务管理细则1_乡镇财务管理细则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47:2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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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镇政府资金管理规定

1、生活开支:由主要领导统一安排,其他人员一律不能直接安排;否则,不予报销。支出限额上,原则上根据人数而定标准,一般按20元/人安排。特殊情况超支安排,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安排,否则,超支部分不予报销。接待支出实行签单制:开支生活费后,由经办人员到主要领导处开出支出凭单。商店凭支出凭单及发票到财政所报账。凡是没有到主要领导处开单的,财政所不予报销,由经办人员自行负责。

2、办公用品:原则上由财政所统一购置,其他人员购置签字不予认可报销。其他人员需购置的,需先请示主要领导后,在领导处开支出凭单后再购买,否则,发生的支出由经办人员自行负责。

3、租车管理:实上限额管理:原则上百节-达县单面100元,往返150元,出镇用车一天,不超过300元。镇内用车:半天100元,全天200元。如有特殊情况,必需请示主要领导同意。租车后由经办人员到主要领导处开出支出凭单,车主凭支出凭单及发票到财政所报账。凡是没有到主要领导处开单的,财政所不予报销,由经办人员自行负责。

4、报销实行月签字。当月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在下个月1—5日内,按照报销规定程序由当事人送领导签字,逾期的不予签字报销(确认特殊情况外)。报帐时间根据乡镇财政资金调度情况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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