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 年山东煤矿瓦斯防治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济安煤发函„2012‟ 号
关于认真学习
《2012 年山东煤矿瓦斯防治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2 年山东煤矿瓦斯防治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煤监安监„2012‟48 号)及鲁西煤监分局关于《转发》(鲁煤监西局发„2012‟40 号)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全省煤炭工作会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12 年山东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 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煤安监司办„2012‟7 号)和山东煤矿实际,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2012 年山东煤矿瓦斯防治监察工作要点》,现将其转发各单位,并提出以下意见,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做好我矿瓦斯防治工作。
一、各单位要将贯彻省局通知精神和贯彻全省煤炭工作会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会议、鲁西辖区煤矿2012 年度安全监察会议精
神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张德江副总理2011 年11 月11 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鲁西煤监分局《2012年“一通三防”专业安全监察工作意见》(鲁煤监西局发„2012‟20 号)文件要求,结合现场工作实际,进一步做好2012 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确保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十条禁令”:
1、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2、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3、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4、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5、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6、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7、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8、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9、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10、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三、加大宣传贯彻《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等瓦斯治 理新规定,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
四、严格瓦斯超限管理,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杜绝瓦斯 超限现象。
五、积极推广瓦斯防治先进技术,尽快完成永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逐步完善,实现对工作现场的实时监控,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不断提高瓦斯防治技术管理水平。
附:《2012 年山东煤矿瓦斯防治监察工作要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学习
瓦斯防治
工作重点
通知 抄送:筹建处领导。
济矿集团安居煤矿筹建处行政办公室 2012年3月25日印发
附:
2012年山东煤矿 瓦斯防治监察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省煤炭工作会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煤安监司办„2012‟7号)和山东煤矿实际,制定2012年山东煤矿瓦斯防治监察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强力推进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落实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深刻领会张德江副总理在合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重要讲话和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大力宣传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基本精神和目标要求,按照“坚持五个结合、五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以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为抓手,强化瓦斯治理监察,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促进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推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逐级签订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对瓦斯灾害严重矿井要实施重点监控,严格落实重大瓦斯隐患逐级挂牌督办、跟踪监管、整治效果评价、逐一整改销号和公告、举报奖励等制度,切实做到瓦斯隐患排查不留死角、瓦斯隐患整治不留后患。
3、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配合和促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依据评估
结果开展重点监察;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整改,经整改不达标的,要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督促和配合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联合执法和跟踪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强化地方政府“打非”责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5、严格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准入和有序退出。严格煤矿行政审批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于“十二五”期间拟关闭的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加大监督监察力度,防止矿井突击生产、超能力生产,确保拟关闭矿井有序退出。
二、认真宣传贯彻防治瓦斯新规定,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
6、大力宣传贯彻瓦斯防治新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等相继颁布实施,山东煤监局将适时组织召开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座谈会,采取组织学习、专家解读等方式,大力宣贯以上新规定、新办法,切实领会上述规定内容,把握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将国家一系列瓦斯防治新办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措施充分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现场。
7、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督促有关煤矿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
和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山东煤监局拟于二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技术监察,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重点检查“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系统能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等情况,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和瓦斯抽采措施,加强瓦斯先抽后采工作,提高矿井抽采达标能力。
8、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加强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贯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确保在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作业,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开展矿井防突能力评估,把是否有能力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特别是区域性防突措施作为评估煤矿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重要内容,经论证无能力实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矿井,要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不达标,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9、监督检查煤矿企业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情况。加强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审批备案,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在监察执法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对直接升级或者认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督促煤
矿企业在确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之日起1年内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加强瓦斯“零超限”制度建设,强力推进瓦斯防治现场管理
10、严格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健全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和瓦斯超限追查制度,对1个月内发生2次超限的矿井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1、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强化瓦斯现场检测,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为不具备维护监测监控系统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维护和联网监控。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确保处置准确、迅速。
12、强化通风管理。督促煤矿企业根据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不断完善优化通风系统,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加强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的维护和使用,确保通风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确保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四、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强力推进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提升
13、积极推广瓦斯防治先进适用技术。要加大科技攻关力度,积极实施安全技术改造,继续推广应用先进瓦斯抽采利用技术装备、新型高效低噪音风机、局部通风“双风机、双电源”、防爆崩风筒、监测监控系统、粉尘在线监测、瓦斯智能巡检系统、智
能放炮系统、风煤钻湿式钻眼、短壁快速注水降尘、高压远程喷雾、全断面水幕降尘、防灭火监测系统及新材料、通防数据化信息化管理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要大力发挥技术专家智力支撑作用,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技术会诊、技术讲座、技术交流和产品展示等活动,不断提高瓦斯治理技术装备水平。
14、强化煤矿设备管理。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淘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督促企业加快落实《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三批),坚决淘汰落后及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不断提高煤矿装备水平。
15、大力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开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监察,对要求2012年6月底前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矿井,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6、强化煤矿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推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强化企业总工程师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不断提高瓦斯防治技术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