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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借款合同履行中的贷款保金措施:
1.代位权制度: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银行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的要件: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债务必须合法存在;借款人的贷款必须已到期;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银行造成损害;借款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
2.撤销权制度: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A撤销权行使的条件:银行对借款人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贷款债权;借款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借款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银行贷款债权;借款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时,双方都具有恶意。B撤销权的行使:银行必须以自己的名医提起诉讼,银行为与昂,借款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第三人;债权人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有效期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贷款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
3.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因银行主张贷款债权或者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而中断。
4.中断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办法:向借款人发送催收贷款通知单;要求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与借款人签订还款协议书;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后撤诉。
三、银行在借款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自我救济:
1. 停止发放贷款(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
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 加速贷款到期(当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银行可以加速已经发
放的但尚未到期的贷款提起到期,也就是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到期之前提起偿还贷款)
3. 扣收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或者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如
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可以直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扣划存款,以抵偿其所欠下的贷款本息。这种扣收贷款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抵消”,银行享有的扣收贷款的权利就叫抵销权。所谓抵消,是指和通天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行为)(行使抵销权具备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是给付种类相同;主动行使抵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债权债务必须是按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可以抵消的。)(实践中应注意:扣收贷款的银行必须与借款人有存、贷款关系;银行可以扣划借款人的活期存款,而一般不宜扣划借款人的定期存款;银行行使抵销权不能对抗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