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发展与协调_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46: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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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

【颁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0]42号

【颁布时间】2010-09-02

【实施时间】2010-09-02

【正

文】

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加强对捐赠款物的归集

第一条 做好捐赠资金的跟踪落实工作。对承诺捐款的企业、机构以及个人要进一步核实捐赠金额,做好登记、入账、统计等后续服务工作。

第二条 制定好捐助资金的总体使用规划。对捐助款项的使用原则、分配方向要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捐赠款项有明确的使用计划。

第三条 加强对捐赠款物的集中管理。对各部门组织的捐赠,原则上要统一纳入市慈善会的管理范围。对于分级管理的慈善组织也要把捐助的情况及时向市慈善会反馈。

第四条 做好定向捐助的协调与管理。对有定向捐助意愿的,要尽可能尊重捐赠人的意见,为其实现捐助意愿做好服务,创造条件。

第二章 强化对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五条 对抗洪救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本次救灾资金要单独立账,做到封闭管理、收支分设、专款专用、账目公开。

第六条 做好捐赠物品日常管理。对接受的所有物资,一般情况下,新品要做好质量检验,特别是对食品、药品,要在经过质监部门的严格检验合格之后,才可调往灾区使用。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要确保捐赠款物全部用于救灾。按照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洁净水喝、有病能医的要求,主要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包括倒房重建、损房维修、安全过冬和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的保障。

第八条 要严格捐赠款物的使用审批程序。抗洪救灾捐赠款物由市慈善会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拨付。

第四章 加强对捐赠款物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对大宗款物的去向及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每一笔超过30万的资金和物资的去向都要建立专门的记录,并形成专门的档案留存。

第十条 加强对款物总体使用情况的反馈。要将抗洪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慈善会进行反馈,有捐赠意愿要求的,要向捐赠人进行反馈。待抗洪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结束后,统一由市慈善会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加强对抗洪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管。各级慈善组织和捐款使用单位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捐款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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