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制基础案例分析题_公选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45: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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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基础案例分析题

六、案例分析题(20分).学生张某在上学时,行走在教学楼时,突然贴在教学楼的上的瓷砖脱落,正打在张某头部,张某随即倒地。学校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轻度脑震荡。请依据有关法律知识分析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学校应该承担责任。这起案例中.张某(受害人)对造成他损害的事件根本无法预见也不可避免,他无法推断学校(行为人)有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无需证明学校有过错。只要学校不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要承担其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同之处,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般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谁主张,谁举证”,而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强加给加害人,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证明不了,则推定有过错,应承担其侵权赔偿责任。法律上作山过错推定原则,其目的是要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促使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可能发生致人损害的情况尽量做到充分的注意。

.1996年5月,某小学进行了期中考试。三年级某班主任将学生考试成绩进行了排榜。该班女生张某原来是班级尖子生,成绩一直名列前茅。但是这次期中考试却排在中游。班主任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布排榜名次时,不问青红皂白,严厉地批评丁张某。张某因为妈妈住院而影响学习成绩自觉委屈,老师当面批评使她抬不起头。孩子回家后,神情沮丧、少盲寡语,茶不思饭不想,躲进自己小屋不出来,并告诉父母她不想念书了,请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学校、教师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学校、教师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2.学校、教师违反了《教育法》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和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和受教育者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教育法》中教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规定。侵害了学生的知情权和名誉权。

3.学校应责令班主任撤销排榜并向学生本人及家长赔礼道歉。

某中学教师吴某,在1996年3月向学校提出进修申请,要求参加该年度的成人高考。但遭到校方反对,理由是今年报考的人太多,会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吴认为领导有意刁难自己,索性让他所教的两个班的语文课都成了自习课,不仅影响了这两个班的教学进度,也使学生的学习松懈下来,课堂纪律变差。校领导得知情况后,经研究决定,对吴某进行大会批评,停发当月综合奖。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学校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1)学校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2)依据《教育法》第28条第6款的规定,学校有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学校依据教学情况及进修的需要,作出未予批准的决定,属学校权限范围内的管理事项,教师应予服从,并应完成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3)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某中学组织学生到山上植树,一女生途中突然昏迷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查,该生属特殊体质,周身无汗腺,中暑而亡。事后家长告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1)学校不承担责任。(2)该生有特异体质,学校在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情况下,组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责任。(3)学校不承担责任属于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某中学组织本校学生到一中学参加考试。考生出发前,本校专门向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上午考试结束后,老师又特别强调:吃饭休息,不准私自外出,有事必须请假,尤其是不准出去游泳。但16岁的学生王某不听安排,乘上厕所之机,私自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去院后水湾中游泳,不幸溺水死亡。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1)不承担。(2)本案中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就其16岁的年龄、智力而言,他完全应该知道私自下水塘游泳的危险性,学校也告诉了他这样危险,并且在学校三令五申的告诫后,还是违反纪律,利用上厕所之机,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偷跑出去,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应认定为该生对存在的危险性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3)本案中王某由于违反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的,而造成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

某校小学四年级班主任李某让其班上的学生擦二层楼的玻璃,由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一名学生在擦玻璃时与另一名学生打逗说笑,不慎掉了下去,造成人身伤害。请结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说明将如何加强管理。(1)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1款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章的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2)对于学校违感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应该承担因过错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的责任。(3)学校应对教师进行保证学生安全的教育,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予以落实。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如某县区委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粮食定购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其中对学校明确规定:学生家长不完成交粮任务,令其子女停学,直至完成任务后方能上学。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该县区委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1)不正确。(2)依据《教育法》第28条第8款的规定:学校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3)该县区委侵犯了学校实施教育教学自主权的行为,违法设罚,干扰了 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有权抵制,并应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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