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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浙教工[2007]23号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中200人以下的学校,代表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以上;2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比例不低于40%。
100人以下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经筹备会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大会选举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大会表决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教代会中心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筹备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筹备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凡属审议建议类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一周前发给代表;属审议通过类的文件应当在召开两周前发给代表。
第二十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乡镇建立教育工会的,应建立乡镇学校教代会,乡镇所属中小学分别建立二级教代会。集团化办学的单位,可按不同性质的组成单位分别建立教代会。
第五章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环境。
第二十五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3.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4.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5.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工会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召开教代会实行向上级工会预报告制度。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指导。
第六章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一般应由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条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审核、受理工作。
受理条件: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对没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作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未建立教代会制度或当年未召开教代会的学校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三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中小学教代会实施办法。学校应当根据规程以及实施办法,制定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代会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本规程自2007年9月10日起实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职成〔2007〕17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有关单位认真学习、积极贯彻文件精神,并结合各地和各校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规范、创新中职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更好地促进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