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保之担保人代垫还款行为效力的案例分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担保培训案例分析答案”。
未续保之担保人代垫还款行为效力分析
案 情 简 介
1993年元月14日,被告黄云生向龙海角美镇锦宅村合作基金会借款2万元,用于购买农用手扶拖拉机,月息18‰,过期加息20%,约定还款时间为1993年11月30日如数归还,原告严南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合同三方签有〈〈借款承还保证书〉〉一式三份。该款借期满后,因被告黄云生无力偿还,经与锦宅村合作基金会协商,黄云生又于1994年元月14日与锦宅村基金会签订〈〈借款承还保证书〉〉进行续借,该续借合同约定月息率仍为18‰,过期加息20%,约定于1994年12月20日如数归还,但该续借合同原告严南强未签字。续借期满,黄云生仍未能如期归还。但锦宅村合作基金会也未进行追讨。2000年间,因国家政策需要,需撤销农村合作基金会,撤销前,锦宅村合作基金会主动找被告黄云生商量偿还所借款项及利息事宜。于是被告黄云生于2000年6月28日归还欠款本金2万元。锦宅村合作基金会为其出具了结欠94年间所借款项本息42146元的证明单。2000年6月29日,黄云生向龙海角美镇锦宅村合作基金会借款22100元,借款用途为占用费转欠。2000年7月4日、5日严南强先后两次向基金会交纳黄云生名下的借款占用费1万元。严南强代黄云生偿还1万元后,向被告黄云生追偿代还款1万元及相应利息,遭黄云生拒绝,双方多次商讨无果情况下,原告严南强于2002年5月份向龙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黄云生,请求确认为被告代垫偿还锦宅村合作基金会欠款1万元有效,要求被告返还该代垫偿还款1万元及利息。
(这个民事案例,角色有法官,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法警,书记员。总共15人,初步安排法官7人,原告1人,原告代理人2人,被告1人,被告代理人2人,书记员1人,法警1人。请你及时转发给我组其它学员,及早准备。4月.25日交。要写法律文书。法官写判决书,原告写民事起诉状,被告写答辩状。代理人写自己方的代理词。书记员写庭审笔录和合议庭笔录。所有人都要写心得体会。每个人的模拟法庭心得体会不少于2000字。)
被告代理意见要点
原告于2000年7月4日、5日为被告代垫偿还锦宅村合作基金会欠款1万元的行为无效。理由:
1、锦宅村合作基金会与黄云生于1994年元月14日签订的〈〈借款承还保证书〉〉上,即原借款的续借合同严南强并无签字,依法不须承担保证责任。
2、1994年12月20日到期的债务,如无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至2000年已超过诉讼时效。但黄云生自愿还款又于2000年6月29日向龙海角美镇锦宅村合作基金会借款22100元,借款用途为占用费转欠,没有证据表明该行为与原告严南强有关,严南强亦无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3、在严南强不须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下,2000年7月4日、5日严南强先后两次向基金会交纳黄云生名下的借款占用费1万元,该行为性质属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系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若被代理人不予认可,则该行为无效。
综上,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不负为被告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义务,在未经被告授权的情况下,以被告的名义向基金会偿还借款一万元,该行为系无效代理。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