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须专项用于引导我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统筹兼顾,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补助。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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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款贴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资金支持重点和
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贴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四)其他方式。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根据
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专项制定。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商物投集团代管。经市财政局批准,市商物投集团选定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市商物投集团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及调整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在市委、市政府确认的额度内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好的使用计划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待市人大批准市级预算草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涉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调整报分管市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调整由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调整。
第六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拨付
第八条审批同意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至各区(市)县。每年由市商务局在4月30日前、9月30前分两次组织申报。项目单位向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县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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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条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须专报分管市领导同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同时抄送相关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由相关区(市)县商务部门通知企业和项目单位到市商物投集团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凡涉及市商务局自身的经费须专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计划的申报、核实项目的实施内容和进展情况,组织项目的评审、验收;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市商物投集团负责对专户资金的核算,保证专户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各相关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若有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一律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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