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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2-04-17]来源:南宁市财政局作者:南宁市财政局
本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为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会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08‟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2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2012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需参加2012年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每年接受面授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大力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二、继续教育组织实施部门
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负责,政策咨询电话:5643306、5643316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以下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1.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南宁市分校负责市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2.各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三、继续教育重点内容
1.小企业会计准则;
2.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3.企业会计准则;
4.企业所得税法;
5.会计职业道德;
6.会计法;
7.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
8.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9.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10.“小金库”治理;
各培训实施部门应依照按需施教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各行业、各层次培训重点,应开设多项内容的培训班供会计人员选择。
四、培训形式
各县财政部门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结合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特点和需求,采取面授、网络远程培训等方式,尽可能为会计人员提供“菜单式”的个性化培训内容。选聘较高水平的师资,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研究式、体验式等多种形式,实现教与学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培训效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人员可结合工作岗位职责、职业发展规划及个人兴趣特长,自主选择财政部门认可学时的多种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五、培训教材及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统一要求,选用和推荐正版权威的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2012年度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标准,仍按桂价费字„2001‟232号文件执行
六、培训报名联系方式
1.市本级: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南宁市分校,地址:南宁市建政路3号。电话:5643306、5643316
2.武鸣县:县财政局会计股,电话:6213558
3.马山县:县财政局会计股,电话:6828750
4.宾阳县:县财政局会计股,电话:8224228
5.横县:县财政局会计股,电话:7221173
6.上林县:县财政局会计股,电话:5227109
7.隆安县:县财政局会计股,电话:6523146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