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个人”年终帐务处理注意事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
“其他应收款-个人”年终帐务处理注意事项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投资者个人在年末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该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一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6月,财税[2008]83号对企业员工借款,年末不归还一事予以明确,“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关键词:其他应收款挂账、年末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