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工业园区公共租赁房实施细则[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临沧城区房地产发展”。
临沧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临沧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员工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文件)、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临发[2011]32号)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临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计划安排并由政府提供资金和税费等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或有条件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园区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计划,监督指导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租售和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园区企业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廉租房保障对象:即属于临沧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5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在园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主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个人;
(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后进入园区企业工作无住房职工;园区引进的专业人才;
(四)有稳定职业,与园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注册在园区取得工商营业许可证并依法经营和纳税3年以上的创业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1、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园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园区企业退休的人员;
(3)园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2、收入限制标准是指: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含980元)的属于廉租房保障对象,大于980元小于3000元(含3000元)属于公租房保障对象。此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4、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辖区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5、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6、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临沧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行政区域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四)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劳动合同、营业许可证、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六)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园区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5、最低生活保障证。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八条 园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申请解决入园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的,园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
(四)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属于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不参加摇号配租,直接抽签确定房源;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属于公租房保障对象的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获取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将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发放的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第十四条 配租后应在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公告期结束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园区建设局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临沧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临沧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
(一)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承租人应进行续租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查、公示后,方能续租。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十六条 租金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与3000元的比值并参考市场月租金确定,每10个百分点为一个档次,高于市场价或高于市场价80%的按照市场价格的80%确定。市场月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按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的标准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套数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全部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当每3年向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确需装修的,须向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对其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十八条 管理模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应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二)临沧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和运营管护。
(三)临沧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二十二条 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照正常标准计收租金。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具体的销售办法另行研究确定。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二十五条 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行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