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概念与范围的演变_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41: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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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概念与范围的演变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

200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第一次将纳入预算管理的原“预算外资金”称为非税收入。2003年5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文件中,第一次对 “非税收入”概念提出了一个较明确的界定:“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这种从“预算外资金”到“非税收入”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入机制上认识的深化。

2004年8月,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综合[2004]53号,以下称“53号文件”)为标志,宣告预算外资金管理时期结束,全面进入非税收入管理新时代。53号文件指出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同时指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53号文件将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都纳入了非税收入管理范畴,为全面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今年3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再次明确非税收入概念,“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等。

2016年3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对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资金管理等作出全面规定,新增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等。并明确“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了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体系。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健全管理制度,积极推动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

2015年底,重庆市建立起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开《重庆市201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重庆市2015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21项,中央项目67项,市级项目54项,比2014年减少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2项,中央项目58项,市级项目14项,比2014年减少12项。政府性基金共计23项,比2014年减少2项。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在政府官方网站实行常态化公开,清单之外,一律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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