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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如下:
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 起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签定合同后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到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保修书一式贰份,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各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