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格认定(经营性)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格认定(经营性)【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
五.《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办理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一)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二)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四)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为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以市交通 1
委运输管理局公布的为准
(五)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六)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七)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八)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企业应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及所运危险货物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有关安全要求进行配备
(九)专用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为准
(十)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一)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与企业注册地应属本市同一区行政区域内
(二)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 2
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三)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一)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要求,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准驾车型驾龄至少为5年,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三)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六)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七)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八)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九)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五.拟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六.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申办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通常应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等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一)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 4
术等级评定结论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三)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的证明材料
提供配置通讯工具清单,有效通讯工具是指随时能与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或编队行驶时的车辆之间进行联系的工具,如手机、电台等
提供与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运营商的草签协议或服务合同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提交从业资格证、身份证或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拟聘用、已聘用驾驶员、押运员和投入车辆比例至少为1:1 六.有效期为3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的停车场租借合同和停车场地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停车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应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同时提交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企业根据所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提供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对清单的必要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营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 5
处理制度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营方案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经营或办公地址、停车地址、单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责、从业人员情况、车辆情况、已经取得运营资质情况、联系方式等)、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货物的物理和化学形态的说明、运输路线或者区域、危险货物的合同运量和日预计运量、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的管理方式、发生火灾、撒漏、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等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至少应包括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九.企业工商执照以及复印件
十.拟增加危险货物运输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还需提供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车辆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二.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一.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申办条件,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审查人员,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货物运输管理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一)行业发展处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货物运输管理处现场查勘人员
(二)货物运输管理处两名或以上的审查人员对照纸本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现场记录勘验结果,填制《现场勘验单》,签署现场查勘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现场勘验单》一并转至行业发展处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3个工作日,现场查勘为6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纸本审查和现场勘验结果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增加危险货物运输范围或变更批准车数的,还需收回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
予以许可的,应按下列情形制发证件:
(一)新办或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为其制发有效期为1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还应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待其履行承诺后,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为其换发有效期为4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
(正、副本)各一份
(二)停车场地变更且注册地址变更的,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向其制发原有效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同时,按下列情形,为其车辆换发《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车辆《道路运输证》
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其《道路运输证》由区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科(全程办)换发
2.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换发
(三)只变更停车场地或批准车数的,无需制发证件 五.档案制作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使用蓝色行政许可封皮,制作档案。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应在制发证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1份纸本申办材料流转至相关区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