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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承包人(甲方): 分包人(乙方): 甲方承建的 株洲市翰林苑五期 建设工程,因施工生产需要,经内部招标,在乙方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甲方与工程建设单位就本工程的施工合同、现场情况、甲方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确保工程施工的工期、质量、进度与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工程 桩基础分包工程(以下称“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配合、包配合桩基础检测等,实行一次性大包干(即甲方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口外其它内容均由乙方负责)。
2.2 主要工作内容:桩位测量放线、冲孔、泥浆处理、溶洞处理、清孔、钢筋笼制作安装、水下砼浇筑、泥浆外运、凿桩头、桩基质量检测、工程资料编制整理等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和双方约定的标准,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拆除返工或整改,造成的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2 若因乙方护壁或者孔桩其它质量问题导致垮孔,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工程建设单位的经济处罚。施工中遇烂孔、溶洞,乙方必须主动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若因乙方孔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后续施工受阻,乙方应负责处理孔桩质量问题,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4.3 乙方同时应当确保本工程的质量达到合格,若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无法获得建设单位认可的,乙方须承担质量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4.4 乙方施工工程必须达到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达到合格标准并确保本分包工程对甲方所承包项目在整体竣工后两年内获得湖南省优良工程及湖南省安全文明工地不造成影响,并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公司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按节点结算,结算节点为: □其他:
乙方应于结算期当月的21日向甲方报送上月21日至20日已完进度结算报告。乙方提供的工程进度结算报告应当包含结算单、工程量计算式等相关资料。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不予进行结算。
6.2 支付方式:甲方审核完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结算报告后,甲方按照审核确认工程量的 85% 支付工程进度款。待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完毕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结算办理完毕且工程资料交清后,甲方扣除前期已付工程款后付至工程总价的 95%。剩余 5%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本分包工程所在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 两 年后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乙方在收取上述工程款时应当提供等额有效的工程发票(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不提供等额有效发票,甲方有权暂不支付上述款项。
6.3 乙方所报送的结算金额不得超过甲方审定金额3%,如超过则乙方按超过甲方审定金额部分的10%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在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工程资料交清后的两个月内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报送甲方审核后一个月内派人核对,否则,以甲方单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作为工程最终结算金额。
6.4 乙方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帐户,工程款均需通过该帐户支付。如乙方须变更收款帐户,应提前十五天以上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资金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开户行: 开户名称: 账号: 6.5 乙方结算经办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若非该结算经办人与甲方进行结算工作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结算。电表,水电费在工程款中扣除或乙方自行交付。
8.1.4 依据现场实际情况,乙方需自行解决工人住宿问题,明令禁止施工现场搭设工人住宿板房,工人进场施工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费用按20元/顶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实行门禁卡管理后,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办理门禁卡,刷卡进入施工现场,并以此作为工人发放工资的有效证明。
8.1.5 对违反现场管理制度,扰乱现场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甲方有权勒令乙方予以辞退;8.1.6 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达到甲方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甲方有权予以处罚,并有权视情况调整乙方承包范围。情节严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乙方无条件退场,并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8.1.7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8.2 乙方权利义务
8.2.1 乙方委派(联系电话:)为现场代表,代表乙方全面进行现场管理。甲方对乙方现场代表及乙方现场其他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通知(包括不限于电话通知),均视作已通知至乙方。
8.2.2 乙方不得将工程再次分包或非法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工程款。
8.2.3 紧密配合好其它分包商的施工,承担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或 完成。否则,乙方除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负责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8.2.5 乙方应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及时收集整理各类施工资料并与工程同步,汇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须得到监理及建设单位等单位的签认。按照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包括竣工图)一式份。
8.2.6 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土质情况与甲方已经确认的土质情况不符的,乙方应在1日内通知甲方现场复核,参加复核的人员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区段工长及预算员。乙方逾期通知的,甲方除有权不予复核确认。同时,未经甲方上述人员现场复核的,甲方一律不予办理签证。
8.2.7 对于供电局的高、低压电杆(线)及铁塔,弱电通讯光缆、电缆及燃气管道必须查清其走向,测明坐标,并标明在图纸上,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尤其是位于坡顶的高压电线铁塔,甲、乙双方至现场踏勘无误后方可实施;若乙方不引起高度重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直至清退出场。
8.2.8 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供电高压电杆、铁塔、电线及电力、电信、广电光缆、燃气管道损坏除按相关部门要求赔偿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一处10万元的违约金;造成低压电杆、电线损坏,除支付实际发生费用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一处5万元的违约金;若责任单位(个人)逃逸,且无人承认事故责任,即由相关责任单位平均承担上述费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乙方除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外,将承担以上损失及因此造成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并承担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8.2.9 乙方必须为其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购买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到约定标准,乙方需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工程款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1.2 若乙方未按甲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所规定的阶段性工期保质保量完成,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若乙方未按甲方工程施工总工期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从应付工程款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偿付)。
11.3 乙方在申报工程进度或工程结算时应当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若乙方申报的工程进度或工程结算超过甲方审核的进度或结算的3%的,如超过则乙方按超过甲方审定金额部分的 10% 支付违约金。11.4 若乙方提供的工程资料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当无条件整改,同时应当承担延迟提供工程资料的违约责任。乙方延迟提供竣工资料的,乙方按照每天 5000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在乙方未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前,甲方有权暂不予付款。
11.5 属乙方工作范围内的有关收尾工作,经甲方现场施工人员口头或书面通知进行整改或完善有关工作后,乙方应在 4 个小时内组织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委派其它班组进行施工,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加 10% 违约金在支付乙方进度款时扣除。
11.6 无论任何原因,若有乙方人员影响甲方工作和生产的正常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 2 天内无条件退场。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11.7 若甲方实付款超过应付款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后的三日内返还超付部分,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超付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在乙方其他的任何应付款项中扣回,乙方
对此表示同意。
11.8 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甲方调整合同价款,若有违约,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价款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9 甲方对乙方的所有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与甲方合作的任意工程的工程款、保修金中、履约保证金等款项中扣除。
11.10 若甲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乙方给予甲方 30 个工作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如在超过合同约定支付时间 30 个工作日后仍未支付工程款,从 明白和理解相关条款的内容,该须知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甲方与建设单位就本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的甲方义务性条款,乙方也应当遵守并执行。若由于乙方违反该类条款的约定导致甲方需承担相应责任的,甲方由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关于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的处罚)。
12.6 乙方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 电话: ,邮箱: ,乙方需确保以上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并同意甲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作出的通知,均视为有效送达乙方。
12.10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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