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案卷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大队”。
关于印发《武陵源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档案建档规定》的通知
武安执发[2012] 号
各乡镇安监站、股、室,森林公园安监科:
现将《武陵源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档案建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陵源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武陵源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档案建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和行政许可审批案卷(以下统称案卷)的管理,明确立卷、归档程序审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安监理站、股、室及森林公园安监科各办案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和大队办理的行政许可案卷的制作及档案建档以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 案卷的封面、卷宗目录(见附件)由大队制作统一格式,使用时需按卷内的具体情况认真、准确填写,不得漏项。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卷内文书按照制发时间、程序倒置的顺序装订。
一般程序案卷文书排列的基本顺序为: 1.结案报告;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3.没收物品凭证、物品清单、送达回执; 4.罚没款收据;
5.案件审理集体讨论记录; 6.撤案通知书; 7.法律文书签发单; 8.案件审核意见书; 9.案件会议记录;
10.听证意见书、听证笔录; 11.听证通知书、听证告知书; 12.陈述、申辩笔录; 13.行政处罚告知书; 1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5.立案决定书;
16.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物品清单; 1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物品清单; 18.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物品清单; 19.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物品清单; 20.现场检查笔录; 21.调查笔录; 22.其它有关证据; 23.改正报告材料; 24.责令改正通知书; 25.立案申请表; 26.举报登记表; 27.案件移送书; 28.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申请; 29.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0.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31.其它。
简易程序案卷文书基本顺序为: 1.结案报告;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3.罚款收据; 4.现场检查笔录; 5.调查笔录; 6.其它有关证据。
多次发生的同一类文书(如2次以上调查当事人),应按制作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序。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罚没款额不足一万元的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罚没款额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罚没款额超过五万元或者有重大影响需长期保存的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六条 行政许可案卷卷内文书顺序按照制发时间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决定性文件材料在前,依据材料在后的要求装订。
行政许可案卷文书基本顺序为:
1、许可项目审批决定及附件、送达回执;
2、行政许可审批文书;
3、受理通知单;
4、补正通知单;
5、听证通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
6、行政许可申请;
7、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行政许可案卷、无证生产经营类卷宗保存期限6年;安全事故类卷宗保存期限6年;其它类卷宗保存期限4年。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应当年立卷。跨年度的文书,在结案年立卷,并实行一案一卷。办结的案件都应制成完整、系统的档案。收集归档的文书材料,其种类、份数及每份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九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文书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打号机打印页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装具上或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并用文字标出所摄像、录音、拷贝、下载等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制作人。
第十条 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宗目录,对文书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的应拟写题名,有的虽有题名但无确切内容的亦应重新拟写;填写的字迹要工整。卷宗目录放在卷首。
第十一条 案卷有关实物证据或其它不宜装订入卷的证据,应另行存放并制作书面说明,注明证据的制作人、见证人的姓名和制作时间,存放地点及其它需说明的事项,列在其相关证据之后。
第十二条 应归档的文书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保持客观、原始、全面反映案件的状况。记录材料、制作书写文书过程中,应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其它颜色的笔书写。
第十三条 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案卷应采用专用卷夹装订入盒。
第十四条 案卷按不同保管期限、处罚及许可类别和结案时间分别排列,前后一致,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五条 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号编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第十六条 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按本规定要求完成立卷建档工作。行政处罚案卷实行承办人立卷和统一管理;行政许可案卷实行相关单位、股、室立卷和统一管理。案件承办机构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案卷集中交大队办公室存档,并按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归档后案卷的保管、借阅、鉴定与销毁统一按档案管理要求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武陵源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