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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权威性及法律效力,杜绝违规使用印章,维护**的声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单位内设各科室印章的刻制、启用、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单位印章、不具法律效力的单位业务章及各部门业务印章。
(一)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印章是指**印章,该章已向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备案并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用途的印章。
(二)本办法所称不具法律效力的印章是指**及各部门的业务印章,用以日常相关业务工作。
(三)财务专用印章、印鉴、工会法人印章、印鉴参照相应的财务法规、工会法等执行。
第二章 印章管理条例
第四条印章制发
申请刻制单位印章,由单位按省编委批文并在公安机关备案后进行刻制。单位业务印章及部门业务印章,由办公室统一制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印制统一制发以外的业务章,需由部门提出申请并经**领导同意后,再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制发,印章刻制申请书留办公室存档。
如因更改名称或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制发,印章刻制申请书留办公室存档。印章刻制完毕应由负责人及时取回,并交回旧章注销。
第五条印章启用 印章使用前,办公室应提前向有关部门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启用印章的内容包括:启用印章的依据、名称、时间、印模等。如系变更机构名称或原印章磨损更换新印章,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声明旧印章作废。
第六条用章流程
使用单位印章及单位业务章的使用部门或使用人,需先在办公室办理用章登记手续;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将需盖章资料及用章登记表交由**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确认,得到**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名或授权后,由办公室盖章;办公室根据**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名或授权意见给予盖章;签发的文件应按归档要求整理齐全后再行用印,如有未及时签批的特急件,在得到**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用印,再补签手续。
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单位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及以单位名义与我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等一律由**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的业务材料、便函等需加盖公章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时签字后,方可盖章。
使用各部门业务印章,可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同时做好登记工作。第七条规范使用
要建立完善印章使用、登记备案等各项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补办有关手续。印章使用要实行一事一单制度,一个事项要多次用印的,需注明一式几份。
印章经管人员盖印的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严禁在各类空白证书、奖状、证件、协议、便笺上用印;严禁加盖空白印章;需使用印模套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负责将印模收回,交由办公室销毁。印章经管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印章安全规范使用。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现阶段电子印章只适应于公文用印,不得用于其他事项盖章。第八条印章保管
单位印章、单位业务印章统一归**办公室保管;各部门业务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
各印章必须确定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的专人保管,并且按规定做好印章保管登记工作。
印章经管人员要确保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印章用完后要随手锁好。一旦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或丢失,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领导,并查清原因和责任。必要时,应报告公安机关。
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原则上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出单位使用或者外借。确需带出使用或者外借的,需请示**领导同意后,并指定专人监督使用,需确保印章的安全。
印章经管人员因有事外出或暂时离职,应将所保管印章交由指定负责人监管、使用。
印章经管人员应注意印章的日常清洁保养,要定期清洗印章,确保盖印清晰。第九条印章停用
因启用新印章或机构撤销而作废的旧印章在停止使用时,要发文给有关部门,通知已停止旧印章的使用,说明停用的原因,标明停用的印模和停用时间,并及时将印章送交颁发单位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