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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事危〔2011〕464号
转发部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 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直属局:
现将部海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海船舶〔2011〕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辖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重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制度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通知》的学习和宣贯。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工程项目建设中主动服务,指导和配合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在工 1 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对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以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进行评估,落实防治船舶污染相关措施。督促《规定》实施前已投入生产、营运的现有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简称现有单位)按《通知》要求做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准备工作。
二、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来,已按照交通运输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标准,对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需求,提交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通过专项验收的港口工程项目,视为已按《规定》要求通过专项验收。
三、有关专项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广东海事局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具体负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专项验收以外的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港口、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站及10000吨级以上其他货物码头、装卸站的专项验收工作;各直属局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由广东海事局负责专项验收项目的受理工作和除前款规定外的专项验收工作,或根据广东海事局授权实施前款规定的专项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四、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管理工作
(一)拟在我局辖区从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的单位,应满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同时在广东海事局备案。
(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与能力评估报告(送审稿)》(简称《报告》)评审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专项验收的工程项目,广东海事局负责《报告》评审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对《报告》的评审。
广东海事局负责专项验收的工程项目,直属局负责《报告》评审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报告》由业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分别报送广东海事局和直属局。广东海事局组织对《报告》的评审,并根据《报告》评审意见进行批复。
直属局负责专项验收的工程项目,由直属局组织《报告》评审相关工作。
(三)现有单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
(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专项验收的工程项目,广东海事局负责申请专项验收单位递交资料的受理、初审工作,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专项验收。
广东海事局组织专项验收的工程项目,直属局负责专项验收申请受理及初审工作,对其是否符合专项验收条件提出初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步验收意见上报广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根据申请材料和初步验收意见,决定是否组成专项验收小组开展专项验收工作。
直属局组织专项验收的工程项目,由直属局负责专项验收申请受理、审查及组织专项验收工作,同时书面报备广东海事局。
(二)现有单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需要重新申请专项验收的情形
通过专项验收的单位发生以下情况应当按照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申请专项验收: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新增或调整作业种类、品种或作业限量的;
(二)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单位改变用途或者靠泊船舶等级、类型发生了变化或改变,或者联防组织成员单位发生变化,影响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的情况。
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证书》的颁发
各级海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根据被验收单位的专项验收申请,组织对被验收单位的污染防治建设情况检查,对防治船舶污染能力进行综合验收,做出是否通过专项验收的决定。经检查和评价符合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时限内颁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证书》,并在海事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通过专项验收单位的名单。
八、通过专项验收的单位应当在发证周年日前一个月对是否符合防治船舶污染能力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原专项验收海事管理机构(或受权下级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审核申请书、自查报告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证书》原件,对经审核符合防治船舶污染能力要求的,在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证书》上予以年度审核签注。对经审核不符合防治船舶污染能力要求的,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予整改的,撤销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证书》,并按专项验收不合格处理。
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度防治船舶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的消耗、购置说明;
(二)应急预案的实施、修订情况材料;
(三)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修订情况;
(四)上年度船舶靠泊艘次、货物装卸作业品种及数量;
(五)专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和相关操作人员名单及其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情况;
(六)防治船舶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的清单及维护保养情况。
九、原《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危防管理工作程序》(粤海事危〔2006〕40号)同时废止。
广 东 海 事 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海事
防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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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广东海事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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