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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防洪防风规定
(修订本)
三亚市三防办公室 二00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洪水、台风灾害,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把灾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全面构建我市防洪减灾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海南省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适用本规定。• 防洪防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三亚市人民政府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市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 防洪防风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建立防洪防风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抢险船只、抢险队伍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七条 在防灾救灾期间,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调用辖区范围内防洪防风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抢险船只和人力资源,在汛期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严格的防洪防风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洪抢险救灾中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防洪抢险救灾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防灾减灾应急准备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制订本单位防洪防风预案,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第十一条 市各职能单位防洪防风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防洪防风抢险救灾领导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 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工作方案;
(三)防洪防风抢险救灾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储备和调度。
(四)防洪防风信息收集、上报制度;
(五)防洪防风抢险队伍建设、培训和演练。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防灾救灾期间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镇、区辖区范围内三防安全检查,负责所辖小型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的处理,水毁工程的修复及协助水务部门做好河道的清障工作,执行市三防指挥部批准的病险水库应急度汛措施;
(二)制定镇、区防洪防风工作预案,制定所辖水库、河道下游防洪预案;
(三)负责落实水库防汛责任制,明确水库防汛责任人防汛工作职责,具体为:熟悉所负责工程的基本情况;监督所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了解所负责工程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组织处理;汛期到来之前对所负责工程组织检查;落实工程防汛物料;担任所负责工程的防汛抢险队伍指挥长;有热带气旋预报时必须在责任水库值班;出现险情及时组织抢险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
(四)负责建立防洪防风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抢险船只、抢险队伍储备;
(五)负责所辖小型水利工程的抢险,组织防汛抢险救灾队伍,并做好群众的疏散、撤离和避险;
(六)负责参加其辖区范围内防洪抢险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的后勤保障工作;
(七)负责辖区范围内防洪抢险道路的畅通;
(八)负责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九)负责灾后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十)负责定期对防汛责任人和抢险队伍开展防洪抢险救灾技术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防洪防风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每年 5 月 15 日汛期前报市三防指挥部。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市水务部门、市三防办公室及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众开展防洪防风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台风、洪水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 市三防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和协调全市三防安全检查,协调和督促水库安全隐患的处理,制定病险水库应急度汛措施;
(二)制定全市防洪防风预案,核定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洪调度方案;
(三)编制全市三防抢险经费、物资年度计划,并监督管理三防抢险经费、物资的使用;
(四)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五)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发布灾情公报;
(六)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
(七)经市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八)完成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市各单位防灾救灾期间的工作分工及职责:
(一)市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的监测、预警及预警信号的发布,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降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和实况报告。
(二)市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全市防汛防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稳定,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医疗卫生防疫队伍,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及伤病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市经贸部门负责制订抢险救灾物资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特大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需的费用,须经市政府决定后由市计划和市、镇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五)市供水、供电、电信管理部门负责抢修供水、供电及电信设施,市水务部门负责市管中型水库抢险,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抢险、区、镇防汛责任人和防洪抢险队伍的培训及演练提供技术指导。
(六)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调度营运的车辆、船只参加抢险救灾,运送抢险救灾物资,负责组织抢修毁损道路。
(七)市建设部门负责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负责及时疏通排水管网,负责在建工程的防风工作,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程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八)市城管部门负责市内园林绿化设施的防风工作,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负责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财产,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九)市民政部门负责设立避险场所并协助做好灾民疏散、撤退和避险,负责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负责动员社会各界支援灾区人民抗灾救灾,负责灾情的统计。
(十)市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农业生产防灾措施,推行农业生产防灾新技术,组织对香蕉等易倒作物防风加固;负责指导督促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做好洪涝灾害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分配及恢复生产工作。
(十一)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全市沿海地区渔船回港避风并做好港内安全防护工作,负责向三防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和巨浪预报,及时提供海洋灾情,抢修损坏渔船及渔港码头,指导渔民和涉海企业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
(十二)市、镇财政部门负责防灾救灾资金拨付和监督,对特大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督查。
(十三)市广播电视部门负责防灾减灾宣传。在收到市气象部门直接提供的防洪防风预警录像、录音或文字信息 15 分钟内,通过本市电视、电台等传播媒体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负责防洪防风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七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抢险救灾,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民的疏散、撤退和避险工作。
•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市三防指挥部建立洪水、台风灾害应急报告制度。市三防办公室制定洪水、台风灾害应急报告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市管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险情后,立即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 • 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极大危害的; • 河道洪水泛滥,威胁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其他洪水、台风重大灾害。
市三防指挥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洪水、台风灾害,应当立即向海南省三防总指挥部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洪水、台风灾害,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条 市三防办公室经过市三防指挥部授权进行灾情信息发布,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灾情,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洪水、台风、暴雨的监测和预警
第一节 排洪预警
第二十一条 市管有闸控制中型水库排洪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三防办公室和中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向水库下游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发出水库排洪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接到水库排洪通知后,按照本部门预案的要求,做好防洪救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小型水库的排洪预警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负责,并负责做好水库下游防护区防洪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管中型水库管理单位严格执行经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审定批准的水库汛期运用计划,各镇人民政府、河西区管委会严格执行市三防指挥部制定的小型水库应急度汛措施。
第二节 台风、暴雨的监测和预警
第二十四条 台风、暴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统一由市气象部门负责,气象部门应对可能登陆影响我市的热带气旋或有可能造成洪水灾害的暴雨、特大暴雨进行严密的监测,并做好预警工作。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接到市气象部门要求播出台风或暴雨的预警录像、录音或文字信息后,在十五分钟内紧急向社会播出。
第二十五条 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国家统一标准):
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㈠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其含义为: 24 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 , 平均风力可达 6 级以上,或阵风 7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 , 平均风力为 6 ~ 7 级,或阵风 7 ~ 8 级并可能持续。
㈡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其含义为: 24 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 , 平均风力可达 8 级以上,或阵风 9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 , 平均风力为 8 ~ 9 级,或阵风 9 ~ 10 级并可能持续。
㈢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其含义为: 12 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 , 平均风力可达 10 级以上,或阵风 11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 , 平均风力为 10 ~ 11 级,或阵风 11 ~ 12 级并可能持续。㈣,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其含义为: 6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12 级以上,或者已达 12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㈠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其含义为: 6 小时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 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 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㈡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其含义为: 3 小时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 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 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㈢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其含义为: 3 小时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 以上,或者已达 100 毫米 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第五章 防灾救灾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发布后:
(一)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提示公众注意防洪、防风准备。
(二)注意收听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低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三)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热带低压影响的室外物品。
(四)海事部门、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通知港口码头、海上船只做好防洪、防风准备。
(五)农业部门对已成熟的水稻及其他农作物,要组织力量抢收。
第二十七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发布后:
(一)进入防风状态,市三防指挥部召集市气象、水务、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召开气象会商会,分析预测热带气旋的路径走向、风力、降雨、等发生发展的趋势。
(二)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三)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撤离;
(四)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五)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六)市城管部门组织清除路面障碍物。
(七)海事部门、市海洋与渔业部门通知在港船舶准备避风。
(八)市建设部门组织清疏路面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九)农业部门要组织力量抢收成熟的水稻、瓜果等农作物,对香蕉等易倒作物要进行防护。
(十)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八条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后:
(一)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市三防指挥部召集相关部门召开防灾分析会,分析预测灾情发展的趋势,研究部署防灾抗灾工作的措施,动员各部门和各
镇做好防灾救灾准备。
(二)市三防指挥部和成员单位以及各有关单位、镇、区防汛行政首长到岗值班,人员全部就位;
(三)市各镇、区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应的抢险队伍,准备抢险物资、器材;
(四)中、小学和幼儿园、托儿所停课,学校和幼儿园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五)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六)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七)对拒不执行撤离命令的人员,各有关部门、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令其撤离到安全地带。
(八)市水务、供水、供电、通讯、交通运输部门的防汛行政首长上岗值班,并派出巡查人员,检查工程设施;
(九)市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城管部门在可能发生山泥倾泻、山体滑坡、道路坍塌、广告牌塌落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协助当地人员、财产疏散、撤退;
(十)市房产部门和物业管理机构组织对危险住房和可能发生建筑物倒塌地带的警戒和住户的疏散、撤退;
(十一)市民政部门和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的要求开放临时避险场所,撤离低洼和危险地带人员;
(十二)海事部门、市海洋与渔业部门通知港口码头船舶停止作业,选择适当地点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并保持河道畅通,确保排洪安全;
(十三)市建设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设施工设施或其它临时设施。
(十四)农业部门组织力量对已成熟作物突击抢收,对未成熟的要采取防护措施。
(十五)公安机关组织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十六)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九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信号发布后:
(一)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市三防指挥部领导主持召开抗灾紧急会,组织和指挥各镇、区、各有关部门立即投入抗灾救灾斗争。市三防办密切注意台风的发展情况,各单位按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视情况开始组织救灾,启动《三亚市防汛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
(二)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三)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四)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三十条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发布后:
(一)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二)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三)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四)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第三十一条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后:
(一)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四)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五)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第三十二条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发布后:
(一)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三)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五)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第三十三条 各镇、区、有关单位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市三防指挥部。灾后,由市政府 主持召开灾 情分析会,听取各单位 对受灾损失情况的汇报,分析灾害程度,研究部署下一步的救灾工作。
•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给予该单位第一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众播发气象部门的预警录像、录音或文字信息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参加营运的车辆、船只在防灾救灾期间不服从调度参加抢险救灾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三十八条 其他违反防洪防风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台风是指热带气旋。
第四十条 驻市军警部队参与防洪防风抢险救灾的,依照军队的相关规定和《三亚市防洪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农垦各单位依照农垦相关规定,参照本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防洪防风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中央、省驻市各单位依照其系统相关规定,参照本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防洪防风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将适时增补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修订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三年颁布的《三亚市防洪防风规定》自本修订本施行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