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回收与销毁_麻醉药品的回收和销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30: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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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回收与销毁

一.空安瓿(贴)的回收及销毁

 空安瓿(空贴)均需回收  专人计数、监督销毁,做好记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 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二.科室、患者药品的回收

剩余的药品:科室应退库; 患者应无偿交回。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三.药品的销毁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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