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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对市(县)建筑节能工作考核指标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考核各县、县级市城区(不含乡镇)。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各市、州城区为主,所辖县、县级市考核情况按一定权重纳入市(州)。
二、考核指标体系
以各县(市)、各市(州)为单位,采用百分制评分法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简称“禁实”)两个方面。具体指标体系如下:
(一)新建建筑节能(满分为80分)
1、设计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率:满分15分。
县(市):县(市)执行率×15分
市(州)城区:市(州)城区执行率×15分
2、施工验收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率:满分40分。
县(市):县(市)执行率×40分/0.9
5市(州)城区:市(州)城区执行率×40分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满分10分(超过10分,以10分计)。
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示范的市、州、县:当年示范任务完成率×8分
县(市):省部级示范项目当年验收通过数量×2分
市(州)城区:省部级示范项目当年验收通过数量×1分
4、绿色建筑工程:满分10分(超过10分,以10分计)。县(市):星级绿色建筑的星数总量×2分
市(州)城区:星级绿色建筑的星数总量×1分
5、能源审计与能效公示:满分3分(超过3分,以3分计)县(市):能源审计与能效公示工程数量×1分
市(州)城区:能源审计与能效公示工程数量×0.5分
6、纳入省级能效监管平台工程数量:满分2分(超过2分,以2分计)
县(市):纳入省级能效监管平台工程数量×1分
市(州)城区:纳入省级能效监管平台工程数量×0.5分
(二)新建建筑“禁实”(满分为20分)
县(市):城区“禁实”率×20分(“禁实”率达到85%时)0分(“禁实”率不足85%时)
市(州)城区:“禁实”率×20分(“禁实”率达到95%时)0分(“禁实”率不足95%时)
(三)总分计算方法
县(市)总得分=县(市)新建建筑节能得分+县(市)“禁实”得分
市(州)城区得分=市(州)城区新建建筑节能得分+市(州)城区“禁实”得分
各市(州)总得分=市(州)城区得分×60%+所辖县(市)得分平均值×40%
三、考核方式
以各地对当年所有项目全数自查评分为基础,由上级管理部门抽查一定数量的工程项目,根据抽查结果与自查评分的吻合程度,对自查评分进行修正,然后确定各地最后得分。具体如下:
(一)各县(市)按照本办法的评分规则,对本县(市)当年所有工程项目进行全数检查,得出自查评分,然后上报市州。
(二)各市(州)按照本办法的评分规则,对本市(州)城区当年所有工程项目进行全数检查,得出自查评分。
(三)各市(州)对所辖县(市)进行检查,每县(市)随机抽查6个项目。如果6个项目在新建建筑节能和“禁实”方面的检查情况和该县(市)自查评分基本吻合,则采信自查分。如果出入较大(超过20%),则在自查分的基础上乘以修正系数K1(正偏离时,K1取1.05;负偏离时,K1取0.6)。由此得出市(州)对所辖各县(市)的评分。
(四)各市州将本市(州)城区得分和所辖县(市)得分按照上述权重求和后,得出市(州)总得分,并将整个评分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州)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在每个市(州)城区随机抽查6个项目,如果6个项目在新建建筑节能和“禁实”方面的检查情况和该市(州)自查评分基本吻
合,则采信自查分。如果出入较大(超过20%),则在自查分的基础上乘以修正系数K(正偏离时,K2取1.05;负偏离时,K2取0.6)。
2由此得出省对市(州)城区的评分。
另外,省对每个市(州)抽查一个县(市),检查6个项目(其中3项为市州已查项目),如果6个项目在新建建筑节能和“禁实”方面的检查情况和该市(州)对其评分基本吻合,则采信自查分。如果出入较大(超过20%),则将该市(州)所辖全部县(市)的评分乘以修正系数K3(正偏离时,K3取1.05;负偏离时,K3取0.6)。由此得出省对该市(州)所辖各县市的最后评分。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各市(州)城区评分和其所辖县(市)评分,按照上述权重求和,得出省对各市(州)的最后评分。
(七)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考核结果作为省对市县“两型社会”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本考核工作可以和每年的全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一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