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_劳动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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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保 护

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聂志华

内容摘要

关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可谓任重道远,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会直接影响一国经济、政治、文化乃至各个领域,因此劳动者的保护问题应当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本文在通过《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具体的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便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文章主要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亮点和不足之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劳动合同法》的多处规定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仍有一些规定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讨论。最后,笔者针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待完善之处谈了几点自己的建议,希望能为劳动者权益保护事业献上自己的绵薄之力。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亮点

有待完善

建议

目 录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概述4

(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4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5

(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8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8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8

(二)社会保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9

(三)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加以侵害 9

(四)在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方面,企业做的更是肆无忌惮 9

三、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分析10

(一)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10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对立性10

(三)劳动者自身的局限性11

(四)劳动保障法制尚不够完善11

四、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表现11

(一)工资拖欠、克扣现象仍很严重12

(二)部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相对空白12

(三)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存在12

(四)劳动者缺乏必需的职业技能12

(五)劳动侵权救济制度尚不够完善13

五、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13

(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13

(二)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13

(三)增加对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14

(四)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护14

(五)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15

备受公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终于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为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该法律草案自2005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就引发了各界的广泛争论,前后收到了近20万份公众意见书,征集意见之多,范围之广,真是前所未有。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因此社会各界都应该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重视起来。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概述

(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1、《劳动合同法》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合同法》是指所有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劳动合同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命名的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属于公法、私法以外的第三法域——社会法的范畴。自罗马法以来的大陆法系传统法学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一般认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公法是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强调平等自由,而公法强调服从和权威。但是,《劳动合同法》却难以划归到两种法域中的任何一类。这是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一方面,当事人有一定的自由,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自由受到国家和具有社会性的集体合同的干预;一方面,该法着眼于保护劳动者个人利益,另一方面,该法在根本上更加关注对既不属于个人利益,又不属于国家利益的社会利益的维护;一方面,通过该法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在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中却对用人单位具有很大的从属性。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性质,不能一味地坚守私法平等保护的理念,要给予劳动者倾斜性保护和更大的人文关怀,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协调发展”。

《劳动合同法》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基础上,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2、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综观《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寻求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对劳动者实行“单保护”还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双保护”一直是《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争论的焦点。实际上,两者并非是不可协调的。在现代民主国家,法律的制定总是要在相关的利益主体之间寻求平衡,以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在弱势地位,法律理应对不公平的社会现实进行矫正。因此《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同时,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目的也是为了对劳资双方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从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2)在尊重自治的基础上,强调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合同本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意的结果,就此《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但劳动合同和普通民事合同并非完全相同,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强资本,弱劳工”的普遍格局决定了国家必须加强法律干预。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特点,《劳动合同法》同样体现了这一点,在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内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经济补偿金、违约金条款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而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3)与时俱进,体现了充分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日益显现出来,《劳动合同法》对此也做了必要的应对。特别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新型劳动关系的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既解除了关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争论,也顺应了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趋势,具有前瞻性。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我国现行《劳动法》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了市场经济的进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1994年7月4日《劳动法》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这部《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自实施以来,它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0多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劳动力市场机制得以建立,在全社会范围内逐渐形成了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和能进能出的机制,使劳动力资源的效率配置成为可能,劳动者的劳动权也日益受到重视。劳动法的实施、劳动制度的改革,不仅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使企业的效益有了提高,也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灵活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另外,从全球范围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顺利接轨,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尤其是制造业发展迅速,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产品价格包含劳动力的价格,我国丰富的、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成为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的因素之一。但一国竞争力的维持与提高是否可以长久、持续地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显然不尽然。在国际贸易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不少发达国家出于对本国市场、就业的保护,以各种借口设置贸易壁垒,挤压中国产品的出口空间,例如“反倾销”,发达国家以低于市场价格倾销为名,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根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年至2004年间,中国始终是全世界遥遥领先的反倾销头号目标国;据我国商务部统计,1979年至2004年5月底,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7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调查51起,特别调查11起,涉及商品4000多种。”还有些国家设置绿色标准、劳工标准、技术标准、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限制我国产品的输出,使我国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进行国际竞争越来越困难。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我国要想获取市场,一方面适时坚持低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必须适时调整,多方位发展,不能总是处于全球产业链的末端,要提高自有技术的含量,这届政府也提出了自主创新的发展口号。而产业提升、产业机构调整,提高技术研发水平,乃至提高一国的科学技术水平,都必须在人力资源上投资,“科技以人为本”。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中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必然,是建立和发展和谐社会的必然,同样也是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劳工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发展,提升科学技术水平,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要求,都呼吁中国要加强劳动立法,尽早制定《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第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有四: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自1987年正式推行以来,已经有了二十几年的实践,适时把现实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把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的内容进行规范,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这一制度。

(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和条款所规范的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通过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才能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3)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法》在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在“强资本,弱劳工”的社会大环境下,劳动者的弱者地位极为明显,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并不能像其他合同一样,与资方地位平等,而只能忍辱负重,先力争一份工作。只有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这种并不平衡的合同关系,适当地侧重对弱者的保护力度,才能真正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4)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只有将劳动合同纳入依法规范的轨道,使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问题上有了法律依据,才能形成规范、有序、权利义务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从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基础。

(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我国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又于2007年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我国虽然制定了有关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采取了种种措施和办法,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我国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在遭受着严重的侵害和践踏,我国劳动者的权益的实现情况并不乐观,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现状有以下几个现状表现: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在我国突出特点就是人口众多,就业机会难,加之劳动力供给量大且长期增长,这远远超过了就业所需量,这种现象将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在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非常低,一般情况只需要填写入职登记表。这其中有企业方面的原因,有的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老板认为一旦和他们签订合同,在合同期如果想解雇员工就要受到劳动法的制约;也有员工个人方面的原因,有的员工认为一旦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就限制了自己的自由流动。虽然2008年1 月1 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着实让用人单位忙活了一阵子,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劳动局的抽查,一些签订包含所有应记载事项的总字数不足千字的‘一页劳动合同’。由于各方积极性不高,即便是签订‘一页劳动合同’,并不全员签订,大部分人是不签的。很多时候签了也只是由用人单位保留一份,劳动者手里不留有合同文本。更有一些企业拟定了包含有排除劳动者权利、加重劳动者义务的“霸王条款”的合同,要求员工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以此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社会保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采取种种办法,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很多企业老板就是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故意逃避缴纳保险费。“员工流动性大,危险程度不高,员工不愿意参保,参保缴费难度大”,成为许多企业搪塞社保部门检查的“挡箭牌”。一部分企业迫于政策压力,不得不给员工办理保险。但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喜欢玩点“猫腻”,虽然相关文件规定所有员工都必须参保,但总是有应对方法,干脆把员工名册给改了,导致员工人数“缩水”,一百多名员工的企业,上报的名额只有二三十人。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一般多为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含量比较高或重要岗位上的员工。再就是申报缴纳基数“缩水”,不按企业员工的实际工资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按最低缴费数为参保标准。加之一些员工对交社会保险问题也不够了解。有的是自己不愿投保,认为自己流动性大,交了保险也没用。特别是来自一些农村的服务员、后勤工人,很多人认为今后还得回农村,交了保险也是白交,还不如让企业多给点钱。

(三)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加以侵害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是时常发生也是最为劳动者敢怒不敢言的现象。《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事实上很少企业能够做得到,尤其是一些中小城市的企业,基本上没有执行国家的规定的法律、法规。法律明文规定的合法合理的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四)在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方面,企业做的更是肆无忌惮 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面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企业病不重视,可以说不屑一顾。这种现象的存在,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对企业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尤其是一些容易出现职业病,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让矿难,职业病等现象减少发生的频率。

三、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分析

根据庇奥尔(M.J.Piore,1970)的二元劳动力市场(the Dual Labor Market)理论:整个社会的劳动力市场可以进一步分为第一劳动力市场和第二劳动力市场。第一市场是技能劳动者市场, 工资较高、劳动条件较好、岗位较有保障、职业前景较好, 求职者往往受过良好教育、出身于富裕家庭;第二市场往往是非技能劳动者市场, 工资较低、工作条件差、工作具有不稳定性和暂时性, 求职者往往是穷人、年轻人、移民、妇女等。笔者在本文中所指的劳动者,主要就是在第二市场中的从业人员。这类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状况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外部因素的制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一)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一方面存在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失业人员的数量也与日剧增。近年来,随着高等院校的不断扩招,不但原有的低层次劳动者过剩,具有较高学历的劳动者也面临较严重的失业威胁。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对外开放的深入,社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仍属有限,甚至在局部会有所萎缩。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失业不仅使本人及其家庭生活由于收入下降而质量下降,而且还会连家庭的稳定性也面临严峻的考验。这种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庞大的劳动力买方市场,不可避免地决定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对立性

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投资设厂、开展经营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利润,利润最大化制约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否则,经营便失去了意义。同样,劳动者之所以参加企业的生产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工资是其维持自身及家人生存的主要来源,工资福利的最大化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行为目标。人工成本的增加对企业而言就是利润的损失,反之亦然。这就使得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自觉地出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

(三)劳动者自身的局限性

劳动者本身的局限性也是他们陷于弱势而难以自拔的重要原因。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知识结构单一。这决定了很大一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能从事一些简单体力劳动,加上目前生产力的发展使简单体力劳动岗位的不断减少,导致了简单劳动力过剩的局面。其次,缺乏必要的自我救济能力。劳动者往往没有相应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和自我保护自我救济的意识,同时他们又不得不考虑救济的经济成本问题。第三,劳动者虽然群体庞大,但力量分散。他们都是分散的个体,难与组织结构严密复杂、经济实力雄厚的用人单位相抗衡。在劳动关系中,没有力量联合的劳动者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四)劳动保障法制尚不够完善

在我国,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得到的保障是毋庸置疑的。但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与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平等并不是可以直接画等号的。虽然目前我国的劳动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基本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但是应当承认,劳动立法在许多方面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劳动法规数量众多,但是立法层次不高,大多属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操作性不强,无权威性解释,且内容上彼此矛盾冲突的也不在少数。对此,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和掌握尚有难度,何况普通劳动者,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某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我国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领域实行的是先裁后审,两审终审制度。如果走完全的司法程序,至少需要半年时间,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无足轻重,但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则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精力上都难以承受,导致很多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一方面“畏诉”,另一方面不得不接受雇主提出的苛刻的和解条件。另一方面,劳动监察作为政府介入劳动关系领域的另一个重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又因为工作人员数量与精力所限,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查处,尚无法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四、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指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但是在我国当前,基于笔者在上文中所阐述的种种原因,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资拖欠、克扣现象仍很严重

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居民服务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他们所得的劳动报酬往往与其所作的贡献不相当,而且随时存在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欠、克扣,甚至拒发的危险。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权益,而且拖欠民工工资又可能导致群体性聚众滋事,使经济问题社会化、社会问题治安化、治安问题政治化。近几年来,每逢年关,便会有许多涉及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消息充斥全国各种媒体。

(二)部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相对空白

获得物质帮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社会保险制度是实现物质帮助权的重要保证。但从现实情况看,虽然政府制订了多种社会保障制度,并通过努力将很大一部分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的体系中,但仍有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的网络之外,基本没有社会保险。他们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就很难或者不能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或补偿。正是由于缺乏这种必要的社会救助,使这部分劳动者陷于弱势的泥沼而难以自拔。

(三)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存在休息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我国宪法和劳动法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超时工作的现象长期以来普遍存在,其休息权很难得到落实。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加快,企业生存的守则就是“优胜劣汰”,很多企业为了增强竞争力,不得不从“自身”做起,牺牲职工的休息时间来增强企业的实力。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也使劳动者不得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作出了具体的发放规定,但这些规定又常常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被真正实施。

(四)劳动者缺乏必需的职业技能

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也表现出明显的分割性, 很大一部分劳动者在第二市场(注:庇奥尔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中所指的第二市场)就业,他们之所以作出这种选择,正是由于劳动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单一贫乏,使他们不能获得理想的职业岗位。与此同时,这部分劳动者从事的很多职业岗位恰恰又是具高危险性的,需要专门的安全卫生防护知识和措施,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贫乏,没有必要的防护技能,又对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五)劳动侵权救济制度尚不够完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地位却不平等,劳动者处于被动不利的弱势地位。劳动者为了保有已经得到的工作岗位,往往不得不迁就和忍受用人单位苛刻的、不公平的、不合法的做法,又不敢向有关部门揭发企业的非法行为,更不敢与企业对抗,致使自身的合法权益长期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当劳动者因其合法权益受损寻求救济时,又常常会因为某些客观条件,致使无法获得救助。这些客观原因,或是关于劳动案件处理中会遇到的专业性知识,这是绝大多数劳动者所不具备的;或是一定的经济实力,使其可通过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但劳动者在经济上往往又是匮乏的;或是可以得到外力援助,虽然目前已经有部分机构(比如工会、司法部门等)对劳动者的维权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但这也仅是很少的一部分。劳动者侵权救济能力的缺失,使其陷于孤立无助的弱势,而另一方面又刺激用人单位方铤而走险,不惜通过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式换取高额利润。

五、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在一个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之中观察,当下资强劳弱仍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在强悍而傲慢的资方面前,劳动者是无力的,是没有对等的博弈能力的。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组织而言,只有更精确和有针对性地帮助成员维护各项合法权益和劳动利益,才会在劳动者心目中和社会评价里得到更大认同,现有以下几个建议或对策。

(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

劳动监察部门应以经常深入企业,积极主动的查处侵权行为,不能对侵权行为不告不理或视而不见,并应把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上,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劳动法》及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企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二)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一是劳动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要督促和监督企业在录用劳动者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是仅为应付检查签订名义合同的企业,一经查处,依法从严处理。其次督促和监督企业按照规定为劳动者交纳各种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再次针对餐饮企业用工的特点,加强对企业执行休息休假制度的检查力度,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罚则予以处罚。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企业违背劳动者意愿而与劳动者签订含有“霸王条款” 合同的行为。为此可在劳动部门建立劳动合同方面的举报制度,对举报者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对违背劳动者意愿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以惩处。三是由各级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劳动行政部门与工商、税务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实现对企业更有效的监管。

(三)增加对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首先努力做好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企业依法用工的觉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通过各种渠道帮助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和好处,解决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思想认识问题。其次是通过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让员工自身了解到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是不许非法剥夺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应该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制建设不只是政府的事情,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事情。再次是通过法律宣传让企业经营者明白:剥夺和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此敦促企业经营者依法用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目前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加强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应让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要使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劳动者。

(五)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

参加社会保险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我国劳动者的参保率却不高,这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为了谋求自身不当利益,漠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造成的。社会保险被誉为社会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他还具有促进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如果企业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时,会产生和激发社会矛盾,阻碍社会进步和破坏精神文明建设。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仅会对劳动者自身产生影响,它还会波及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劳动者的报酬分配是社会分配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应遵循市场经济价值规律。侵犯劳动者的报酬权,会影响社会分配机制,也违背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削弱劳动者的购买力,使劳动者生活质量下降,进而会影响社会再生产,为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埋下隐患。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有效的保护时,会严重挫伤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所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面对社会的不公平待遇,他们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给社会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从目前的劳动关系制度来看,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体的劳动法法律体系整体框架已经形成。还有其它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涉及到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即使不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只要能严格执行,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仍可以得到比较好的保护,因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加以严惩。同时不断推进基层工会的组建工作,完善工会组织。加强对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被称为“民生之本”的劳动就业和“民生之福”的社会保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核心内容的基本要求,也是科学发展的基础。在劳动者所拥有的诸多权益中,每一项都是十分重要的,他不仅关系到劳动者个人,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所以为提高劳动者的生存质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结 束 语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与时具进的体现,既顺应了我国经济转型的需要,也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纵观《劳动合同法》无论是立法宗旨还是具体的法律条文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虽然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但此次立法突出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已成为我国劳动立法的一次飞跃。我相信我国的劳动立法会越来越完善,劳动者的权益也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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