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材料]_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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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15年版)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下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含有下列场所的物业单位,应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人员密集场所

(一)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及以上的宾(旅)馆、饭店或者总床位数超过100张(含本数,下同)普通的旅馆;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

(三)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集贸市场或者室内摊位数超过200个的批发市场;

(四)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五)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会堂;

(六)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七)乘客座位总数超过300个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50个的餐饮趸船;

(八)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九)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量贩式KTV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十)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网吧、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棋牌室、桌球房、酒吧和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足浴)、美容美发等游艺、游乐场所和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十一)二级及以上的医院;

(十二)高等学校和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寄宿制学校(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十三)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

(十四)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十五)生产加工车间总建筑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在同一建筑物(或防火分区)内从事生产、管理人员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器、电子、食品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六)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国家机关

(一)市级和区(县)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市级和区(县)级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市级和区(县)级的广播台、电视台;

(二)市级和区(县)级的邮政、通信枢纽。

四、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一)市级和区(县)级的防灾调度指挥楼、档案楼;

(二)国家和市级文物保护建筑。

五、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

(二)承担市、区两级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三)电压等级超过500千伏和220千伏(地下)有班组值守的变电站。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单座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20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

(二)单座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

(四)总建筑面积超过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甲、乙类仓库;

(五)工艺装置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石化单位。

七、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5)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城市地下铁道、地下隧道等地下建筑

(一)地下轨道交通2条线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基地和控制中心;

(二)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城市交通隧道。

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一)总储存能力超过10000吨的粮油仓库;

(二)单层占地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或者多层占地面积超过9600平方米的大型物流仓库。

十、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央行及各商业银行在沪的分行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数据处理中心;

(三)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5亿元的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等工业企业;

(四)经性能化消防设计的建筑。

机场、铁路、水上、长航、上海港等公安机关,可以参照此标准,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将2014年标准第一段中的“含有下列场所的经营、管理或者物业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修改为“下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含有下列场所的物业单位,应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对2014年界定标准中的第一类“人员密集场所”第四、九、十二、十五项进行了修改。

1、将第四项“民用机场和候车室、候船厅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公路客运车站、船舶客运码头”,修改为“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2、将第九项“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场所”,修改为“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量贩式KTV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3、在第十二项中增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4、将第十五项“生产加工车间总建筑面积超过25000平方米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器、电子、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修改为“生产加工车间总建筑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在同一建筑物(或防火分区)内从事生产、管理人员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器、电子、食品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三、对2014年界定标准第六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中的第三、四项进行了修改。

1、将第三项中的“和总建筑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修改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

2、将第四项中的“和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修改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甲、乙类仓库”。

四、对2014年界定标准第七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含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改为“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5)的高层公共建筑”。

五、增加最后一段“机场、铁路、水上、长航、上海港等公安机关,可以参照此标准,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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