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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健全和规范科研所仪器设备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新财购【2017】16号文件《关于加强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所各科室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之内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行为。科研所按照部门集中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仪器设备、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四条 科研所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采购效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采购活动外,部门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依实际情况选择在政府采购网、财政厅或水利厅指定媒体、科研所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等。
第二章 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七条 每次集中采购,由科研所党委开会协商,是否同意科室 上报的集中采购计划;针对通过的采购计划成立由所领导、财务室、有采购需求的科室组成4-5人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实施采购;确定采购方式并产生相关会议纪要。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采购对象的市场调研(如购买进口产品还需做好专家论证工作),收集资料,选择合适的厂家型号,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需编制专项调研报告,向所领导上报采购计划,协助财务室经办采购手续工作;
第九条 财务室是科研所集中采购的经办部门。负责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任务表格的审批手续及采购资金的落实支付;
第十条 所纪检负责对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采购采用公开招标、委托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委托招标,就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
竞争性谈判是指对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采购金额在150万元以下时,经主管部门批准,采购方式为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必须走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程序如下:
1、由各科室编制招标文件,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①招标公告;②投标人须知;③对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④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⑤开标、评标日期地点;⑥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等;⑦投标价格表等。
2、根据采购设备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仪器设备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
3、各科室通知招标采购小组开标的时间、地点,招标采购小组确定评标方式。
4、开标:开标前由招标采购小组和投标方共同检查投标资料是否密封良好,然后由唱标人唱标、记录员记录。
5、评标:根据各投标公司资信、技术实力、所投价格、售后服务的保证等各项综合指标进行评议。
6、定标:根据不同的招投标方案,由招标采购小组按方案定标。
7、宣布中标结果。
第十三条 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需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告并将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由于特殊情况直接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出具书面原因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 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选定供货方后,招标采购小组与供货方共同确定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付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单位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采购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调研资料由各科室归档保存。第十九条集中采购手续办理资料由财务室保存。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会议资料由办公室?组织人事科?保存。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合同原件由财务室、科管室?分别存档;相关科室保存复印件。
第六章 采购纪律
第二十二条 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单位利益,坚持原则,不得损公肥私,对采购小组成员及相关知情人纪律要求如下:
(1)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单位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招标过程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货商泄露评委、标底、评标过程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4)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对于无法拒收的,要如实报告所纪检部门,并交财务入账。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采购工作接受所领导、财务室、办公室及全所职工的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2)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3)部门集中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4)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5)部门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6)部门集中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7)部门集中采购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8)部门集中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9)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10)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凡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构成违纪的,单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部门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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