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新的法定程序要合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减薪的法律程序
一、企业减薪或裁员的标准
处在金融危机中的企业是否应该减薪或裁员,要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要判断公司的业务量是否锐减,运营是否出现严重问题;二是判断危机对本公司业务的影响是长期还是短期;三是公司业务未来的转向是否能承接现有人力资源。
二、企业如何执行减薪方案
在决定实施方案时,企业必须意识到减薪对于任何一个员工来说,都是极其敏感的。处理得不好,会对员工的信心和士气造成严重冲击。因此,在执行减薪方案时,要做好以下几件事:
1)沟通先行。企业应向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对减薪方案进行详细的解释,如是削减福利支出,还是降低其他方面。然后再聆听和收集员工的建议,了解他们的反应。
2)争取获得员工的同意。企业可以给员工一段时间进行考虑是否接受减薪的做法,尽量获取员工的认同。必要时,企业应该给予一些承诺打消员工的某些顾虑。如承诺如果以后要裁员,经济补偿金额可以按减薪前的水平计算;经济危机过后,及时提高员工的工资。
3)给予员工法律上的咨询服务。并不是所有员工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了避免减薪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劳资纠纷。企业可以向员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如在公告栏上张贴劳动法律知识,请劳动相关部门的人现场咨询,也可请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员工作解释。
当然在减薪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企业也应注意一些细节:
1)减薪的幅度要规范合理,要考虑到员工的收支水平。
2)与员工进行沟通时,不要采取直接否定员工的做法。
3)减薪的程序要合法。在未得到员工的同意时,企业不能单方面采取减薪的举措。
三、企业如何执行裁员方案
当企业迫于形势不得不进行裁员时,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要确保员工的基本利益,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1)做好解释工作。裁员前期,要发布经济危机对企业生产影响的信息,做好铺垫。裁员过程中,向员工宣导公司的裁员方案,进行详细地交流。裁员完成后,向员工表示经济危机过后,企业将优先录用被裁员工,尽量取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2)敲定裁员方案,包括裁员的原因、人数、补偿等细节,做到合法合理合情。确保裁员客观公正,按照相关法律严格执行。当然,出于情义,企业也可适当体恤员工,尽可能发放一些特别的补偿,如返乡回程票等。
3)企业可以优先考虑提前退休方案、裁减部分高薪人员等。裁减高薪人员有两个目的,一个目的是节省成本,另一个目的是稳定军心,让下面的人看到成长的空间。
4)企业可向被裁员工提供帮助,发放证明文件及推荐信,帮助员工尽快找到下一个工作。
5)对留下来的员工进行安抚,保证员工的士气。
四、J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实体性要件: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