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验收摘要_水利验收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26: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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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和归档情况;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 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 和附录B。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 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分部工程验收

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 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 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 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 名。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 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 准的处理意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 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 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 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 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 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 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 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 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单位工程验收

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 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 的专家参加。4.0.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 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 名。4.0.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0.1 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 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 相应的验收条件。

5.0.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阶 段 验 收

6.1 一 般 规 定

6.1.1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 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6.1.2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 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 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6.1.3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 报告,其格式见附录I。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 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6.1.4 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 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 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1.5 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 术预验收。

6.1.6 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8.4 的规定进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J。6.1.7 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8.5.3 的规定进行。

6.1.8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K。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 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 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6.4.1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6.4.2 通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引(调)排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的要求; 2 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引(调)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 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4.3 通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3 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4.4 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5.1 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6.5.2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 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应有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代表参加。

根据机组规模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6.5.3 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 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必要时,验收主持单位可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 作。

6.5.4 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应主要进行以下工作: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2 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 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 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6.5.5 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 24h 或7d 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 次; 2 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 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

6.5.6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 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6.5.7 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 组启动运行要求;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讯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 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水库水位控制与发电水位调度计划已编制完成,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12 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 13 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14 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6.5.8 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运行情况报告;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 处理情况;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5.9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已提交;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6.5.10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2 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6.5.11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

6.5.12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L;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 行的依据。竣 工 验 收 8.1 一 般 规 定

8.1.1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 年内进行。不能按期 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一 定运行条件是指: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其他工程经过6 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 个月。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9.1 工 程 交 接

9.1.1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 个工作日内 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9.1.2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 料的交接工作。

9.1.3 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 式见附录U。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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