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奖惩条例(定稿)_医院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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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规定之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院职工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党风廉政、职业道德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恪守医疗服务执业规范,爱岗敬业,依法行医,廉洁行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第三条

综合运用表彰奖励、诫勉谈话、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责任追究等手段,实行奖优罚劣的制度。纪律处分参照党纪政纪规定执行;组织处理主要采取降聘、待岗、除名或解聘等方式。对疏于管理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与医德考核相结合,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前毖后和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院在岗职工及科室。

第六条

有关医疗质量、科研、教学专项及管理部门内部的奖罚另行规定。

第二章 奖 则

第七条

医院倡导全院职工及科室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鼓励创先争优,对在各岗位做出突出成绩及带来良好影响的人和事给予表彰或奖励,实行医德考核加分,记入个人职业道德档案,并与年度考核及晋职挂钩。

(一)在医、教、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荣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各级荣誉称号者,给予受奖金额100%配套奖励。或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个人医德考核加5分;获省部级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个人医德考核加3分;获市厅级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个人医德考核加2分;获校级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个人医德考核加1分。

(二)职工和团体代表医院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得前三名,给予受奖金额100%

配套奖励。或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第一名,国家级,团体4000元、个人1500元;省部级,团体3000元、个人1000元;市厅级,团体1500元、个人800元;校级,团体1000元、个人500元。第二名,国家级,团体3000元、个人1000元;省部级,团体2000元、个人800元;市厅级,团体1000元、个人500元;校级,团体800元、个人300元。第三名,国家级,团体2000元、个人800元;省部级,团体1000元、个人500元;市厅级,团体800元、个人300元;校级,团体500元、个人200元。并分别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对获奖个人医德考核加3分、2分、1分。

(三)积极参加医院各项评比竞赛活动(全院性大型文艺汇演另定),获得前三名者,团体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个人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个人医德考核加1分。

(四)以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署名,在期刊发表文章、撰写论著及科研成果获奖者,参照《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科技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参照《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暂行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五)在执业活动中,道德高尚,事迹突出,受到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表扬,为医院赢得良好声誉者,给予奖励。受到省级及以上媒体提名表扬的科室或个人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个人医德考核加2分;受到市级媒体提名表扬的科室或个人分别奖励500元、200元,个人医德考核加1分。

(六)在重大的突发事件中,工作表现突出,参与抢救有功的个人,酌情给予200-1000元奖励,医德考核加1分。

(七)积极接受援医任务,表现出良好医德,为院争光,受到上级表彰的个人,酌情给予500-1000元奖励,医德考核加1分。

(八)对突出的好人好事、尽职尽责全力以赴抢救疑难危重患者,为医院树立良好形象的,酌情给予相关个人200-1000元奖励,医德考核加1分。

(九)职工对医院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服务等各方面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并被医院采纳,取得明显收益者,酌情给予200-1000元奖励,医德考核加1分。

(十)职工以第一作者积极在公开发行的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宣传医院文化,给予个人奖励,省级及以上奖励500元,市级奖励200元;积极报道医院专业技术新进展者,奖励100元。个人医德考核加1分。

(十一)在工作中严格把关,及时发现、纠正差错,避免事故发生,为医院挽回损失的,酌情给予相关个人200-1000元奖励,医德考核加1分。

(十二)在财务预决算、经济核算、审计监督、招标采购、节能降耗管理及医疗纠纷

处理等工作中,维护医院经济利益,节约资金,成绩突出者,酌情给予奖励,个人医德考核加1分。

(十三)后勤服务科室在水、电、气、空调、消防、电梯等保障及设备维护方面全年运行无事故发生(不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年终给予5000元安全奖。

(十四)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积极上交“红包”者,按上交金额的5%给予奖励,个人医德考核加1分。

(十五)积极关心维护医院声誉和患者利益,勇于举报揭露损害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的,经核实,酌情给予相关个人200-5000元奖励,医德考核加1分。

(十六)为维护医院利益,服从大局,个人承受委屈和风险或造成个人损失的,酌情给予200-1000元奖励,医德考核加1分。

(十七)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患者及家属以锦旗、表扬信提名表扬的科室和个人分别奖励100元、50元。

(十八)职工被患者提名表扬并被评为“受患者欢迎的医生、护士”,给予表彰,奖励500元,医德考核加1分。

(十九)职工在年度医德考核中被评为“医德标兵”,给予表彰,奖励1000元,医德考核加2分。

(二十)其他应当给予表彰的,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科室或职工表彰奖励,由科室或支部上报宣传科、监察室及组织人事科,对照条例,及时奖励。或经主管部门推荐,医院医德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对于同一事项,在院内一般不进行重复奖励。医德考核加分由各科室在年终医德考核中依据本条例进行加分,在同一奖项中不累计医德考核加分,以最高分值为准。

第三章 罚 则

第九条

医院要求广大职工遵纪守法,科室加强教育管理,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对于违规违纪的职工和管理不力的科室,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个人实行医德考核扣分,记入个人职业道德档案,并与年度考核及晋职挂钩:

劳动纪律及制度规范

(一)职工上班迟到、早退、离岗、脱岗(包括医务人员用手机值班)30分钟及以上,每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2分,累犯3次以上扣减10分。造成工作严重影响者,扣发半月奖金。

(二)职工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玩手机、打游戏等)的事情,发现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3分,扣奖金100元。职工一贯表现不好,不服从科室组织分配,医德考核为较差,扣发其不履职期间奖金。经教育不改者予以待岗处理。

(三)职工不遵守请销假制度,一天扣减医德考核得分3分,扣发当月奖金。科室不执行考勤制度,虚报瞒报考勤,扣发科室负责人当月职务津贴。

(四)行政总值班不按时交接班,有事接通知无故不到现场,不尽职尽责处理和解决问题者,发现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5分,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五)职工为个人利益无理取闹,干扰领导和职能部门正常工作,发现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5分。扰乱医院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参照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职工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发生各类差错,扣减医德考核得分5分,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者,扣减医德考核得分10分,扣发当月奖金,并酌情赔偿医院经济损失。同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七)职工在医院各项创建活动及检查中,不重视、不作为导致扣分情况,扣减医德考核得分10分,并扣发3个月奖金。

(八)职工参与赌博及“黄非”活动,发现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10分,扣发当事人3个月奖金;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待岗一年,取消一次晋职晋级资格。

医德医风

(九)职工应着装规范整洁,佩证上岗。不得穿工作服出入非工作场所,不得穿工作服在公共场所吸烟。发现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1分,扣奖金50元。

(十)职工应文明礼貌服务,尊重和维护病人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对患者一视同仁。如发生冷、硬、顶、拖、推诿病人并被投诉者,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2分,扣奖金100元。在半年内被患者投诉3次及以上者,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个月奖金;对科室半年内连续被投诉3次及以上的,经查实,扣发科主任、护士长1个月职务津贴。

在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纠纷,因个人责任导致医院损失的,按《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度及实施办法》处罚的同时,扣减医德考核得分10分,扣发3个月奖金,并取消当事人一次晋职晋升资格。扣发科室负责人一个月职务津贴。

(十一)职工与病人及家属吵闹、打斗,侵犯病人权益被投诉,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5分,扣发当月奖金,并责成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向病人赔礼道歉。

(十二)职工没有执行“首问负责制”、“首诊负责制”和急会诊时间要求,推诿病人,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5分,扣发当月奖金。延误诊治引起纠纷或造成事故者,按照《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度及实施办法》处理。

(十三)职工之间在病人面前闹纠纷,发生争吵、斗殴行为,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5分,扣发当月奖金,并在科室开展自我批评,书面检查上报监察室。

(十四)职工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诊疗过程中,收受患者及家属“红包”,发现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5分,并扣发当月奖金。一年内发现三次及以上者,医德考核为较差,并扣发半年奖金。

向患者及家属或合作单位索要“红包”、“好处”的,一次扣减个人医德考核得分10分,责令退回全部索要财物并处以五倍罚款。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处方权半年以上,直至解聘或开除处理。

(十五)职工违背病情开具大处方或滥检查,被投诉或在新闻网络等媒体曝光,经核实,一年内累犯三次及以上者,医德考核为较差,并扣发半年奖金。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医院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辞退除名处理。

(十六)职工在患者账上“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或私自动用科室药物,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5分,并按实际金额五倍予以处罚。

(十七)职工在医疗业务中未经科室及医院同意或未按医院规定以转诊、转院、会诊、介绍外出检查等名义分流病人,不论是否收取介绍费、好处费,发现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5分,扣发当月奖金。一年内累犯三次及以上者,医德考核为较差,并扣发半年奖金。

对门诊返聘专家,停止返聘。因私自分流转诊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的,责任自负并按《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度及实施办法》处理。

(十八)职工弄虚作假出具假病历、假报告单、假证明或出具人情诊断书、人情假、人情处方等,发现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5分,扣发当月奖金。一年内累犯三次及以上者,医德考核为较差,扣发半年奖金。情节严重者按《执业医师法》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科室或个人不得向病人推销药品、保健品、一次性材料等。发现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5分,扣发当月奖金。一年内累犯三次及以上者,医德考核为较差,扣发半年奖金。同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扣发当月职务津贴。

(二十)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个人私收现金者,发现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10分,扣发当事人3个月奖金,并扣发科室负责人当月职务津贴。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或解聘处理。科室擅自收取现金的,扣发全科当月奖金,并免去科室负责人职务,取消科室年终评优资格。

(二十一)科室或个人不得违规乱收费。发现一次扣减当事人医德考核得分5分,按收取金额给予3倍罚款,并扣发科室负责人当月职务津贴。

(二十二)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厂商捐助。未经审批收受捐助,或不按规定上交

受赠财物,个人违规的,医德考核为较差,并扣发当事人一年奖金;科室集体违规,撤销科室主要负责人职务,取消科室年终评优资格。涉及金额较大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药品、器械、耗材、物资等代理商给予的“临床促销费”、“劳务费”等不当利益。个人收受的,一经查实,医德考核为较差,扣发当事人一年奖金;科室集体收受的,一经查实,撤销科室主要负责人职务,取消科室年终评优资格。涉及金额较大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管理服务

(二十四)医务人员外出会诊、讲学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发现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5分,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如发生意外、医疗纠纷或事故,后果自负。

(二十五)职工擅自将医院的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等物品拿到院外行医或体检者,发现一次扣减医德考核得分10分,没收全部所得,并按器械物品价值2倍罚款。

(二十六)职工违反规定为医药代表进行商业目的统方,给予除名处理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十七)财会、收费及物资等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涂改、伪造发票或账目,医德考核为较差,并处以当事人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除名,同时扣发科室负责人3个月职务津贴。

(二十八)科室及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医保有关政策,造成医院不良影响和损失者,扣减医德考核得分5分,并按医院损失金额100%给予罚款。

(二十九)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设备、物资购臵及基建、维修工程招标工作中不按程序要求,被举报有违规行为,经核实,扣减当事人医德考核得分10分,并扣发当月奖金,同时扣发科室负责人当月职务津贴;造成医院损失或声誉受到严重影响者,医德考核为较差,并扣发半年奖金,同时扣发科室负责人3个月奖金和职务津贴。

(三十)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或索取不正当利益,经查实,医德考核为较差,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半年奖金直至除名处理,同时扣发科室负责人3个月职务津贴。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一)后勤保障及设备维护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到位,影响患者就医就诊,造成临床一线工作受阻,扣减当事人医德考核得分10分,并扣发当月奖金;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扣发当月职务津贴。

(三十二)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在人事调动、招聘录用、职称晋升、选拔任免等

工作中,以权谋私,任人唯亲,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者,扣减当事人医德考核得分10分,并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政纪处分。

(三十三)职能科室不按照职责或没有及时做好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项目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扣发当月职务津贴。

(三十四)院领导、职能科室不履行职责,对服务对象反映的公共事务在十日内不给予答复,扣减当事人医德考核得分10分,追究责任人责任,扣发当月职务津贴。

(三十五)职能科室不认真执行院务公开制度要求,工作不公开透明,搞暗箱操作,谋取私人利益,给予纪律处分,扣发科室负责人当月职务津贴及相关人员当月奖金。

第十条

处理程序:职工及科室有违纪事实的,由所在科室、党支部依据具体违纪事实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监察室并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医德考核减分由各科室在年终医德考核中依据本条例进行减分。

第十一条

职工及科室受到处罚后,医院书面通知本人或科室负责人,并记入个人职业道德档案。

第十二条

职工及科室对所受处分处罚不服,可在公布处分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滥用职权,借机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医院监察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经五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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