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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成公积金〔2011〕45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暨2011年度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2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2011年度缴存基数,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须按照同比例缴存。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6%;其它单位缴存比例上限为15%,下限为6%
二、缴存基数
(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0〕21号)要求,彭州、邛崃、崇州、金堂、大邑、蒲江、新津等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780元。其他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850元。
(二)201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1571元。
(三)因招商引资、引进人才或其他原因需提高缴存基数的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缴存基数控制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以内。
三、其他事项 为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缴存单位和职工,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每年年初,参照我市前三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控制标准,请单位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