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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财务总监经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必须专职,财务总监不得在集团公司的控股及参股单位及其下属公司中担任其他职务。财务总监在本集团公司领薪。
第五条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2)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公司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
制度;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会计、审计、经济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曾担
任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对财会类业务特别精通者可
适当放宽或特殊处理);
(4)不至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七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向总裁递交辞职报告,由总裁签字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财务总监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财务总监辞职报告之日起
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九条 财务总监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十条 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下属子集团、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3)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拟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
(4)为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
方案提供财务决策信息;
(5)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7)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
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总裁和董事会报告;
(8)配合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工作;
(9)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0)列席董事会会议;
(11)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务总监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责任:
(1)因未履行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执行情况的财务监督职责,致使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的;
(2)未履行对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公司决策失误的;
(3)财务总监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
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利谋取私
利。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对公司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总监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总监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不得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设账户。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董事会、总裁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应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财务总监的奖惩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的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应得到奖励;财务总监因财务监督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财务制度出现问题,则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定。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此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工作细则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