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张瑜 新《旅游法》下导游生存状态研究——以大同导游为例 2_旅游法中导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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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张瑜 新《旅游法》下导游生存状态研究——以大同导游为例 2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旅游法中导游规定”。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新《旅游法》下导游生存状态研究

——以大同市导游为例

学院: 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

班级: 2010级旅游管理专业本科一班

姓名: 张瑜

指导教师:赵海荣 职称: 讲师

完成日期: 2014 年 5 月 23 日

承 诺 书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文献资料外,本学位论文不包括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成果。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I

新《旅游法》导游生存状态研究

——以大同市导游为例

摘要:本文分析新《旅游法》中与导游人员密切相关的内容,深入研究新《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应该面临的生存状态。通过问卷调查,搜集大同市导游人员生存状态的最新资料,分析新《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实际面临的生存状态。以大同市旅行社为例,阐述导游人员生存现状改变的深层原因,提出对新《旅游法》的看法,建议从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导游自身等方面来调整当下导游人员的生存境况,保障其正当利益。

关键词:新《旅游法》;导游;生存状态

II

目 录

一、绪论.........................................................(1)

(一)研究背景...................................................(1)(二)新《旅游法》的概述及与导游从业紧密相关的条例...............(1)(三)本文的研究意义.............................................(1)

二、新《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应该面临的生存状态改变.............(2)

(一)回扣没了,收入“缩水”......................................(2)(二)可以杜绝“买团”、“卖团”现象...............................(2)(三)导游薪酬标准的调整.........................................(2)

三、《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实际面临的生存状态分析—以大同导游为例(2)(一)大同市导游人员基本情况.....................................(2)1.从导游年龄结构及级别上看..................................(2)2.从性别组成和导游工作性质来分析............................(2)(二)基于调查问卷,分析导游实际生存状态的改变...................(3)1.新《旅游法》实施后大同市导游人员工资待遇分析..............(3)2.新《旅游法》实施后大同市导游基本权益分析..................(3)3.新《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被投诉的风险增加....................(3)

四、导游人员生存现状深层原因分析及对新《旅游法》的看法...........(4)

(一)新《旅游法》下旅行社的恶性销价竞争..........................(4)1.旅游社生存竞争更加激烈....................................(4)2.旅行社适应市场任用导游的策略..............................(4)(二)旅游购物市场不规范,产品质量不过关.........................(4)(三)旅游主管部门执法不严,执法不力.............................(4)(四)行业人才观念淡薄,激励机制不明显...........................(4)1.晋级与待遇完全脱节........................................(5)2.旅行社中新老导游各种待遇对比..............................(5)3.旅行社缺乏对导游的职业规范和正规培训......................(5)(五)笔者对新《旅游法》实施的认识与看法.........................(6)1.《旅游法》抑制的所有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是否都合情合理.......(6)

III 2.执法部门如何公平公正的实施《旅游法》......................(6)

五、新《旅游法》背景下改变导游目前生存现状的对策分析.............(7)

(一)如何破解导游生存难题——专家箴言集锦........................(7)(二)引导旅行社良性竞争,通过各种方式建立导游激励体系...........(8)1.要增加导游人员收入,推行佣金制度..........................(8)2.旅行社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与管理提升导游待遇................(8)(三)充分发挥旅游主管部门职能...................................(8)1.旅游主管部门帮助导游公司发挥作用..........................(8)2.积极建立旅游企业工会,维护导游权益........................(9)(四)完善导游培训体系,提升导游员素质...........................(9)参考文献.........................................................(9)附录一..........................................................(10)致谢............................................................(14)

IV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新《旅游法》颁布实施后,旅游行业面临着重新改组、优化升级的特殊情况,而导游人员生存环境也变得险象环生,如何改善导游生存状况成为摆在中国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首要问题。本文仅从新《旅游法》中提取有关导游人员的规定。以大同市为例,采用调查问卷法、观察法、案例追踪、总结经验法、亲身尝试的方法,对大同市导游人员的生存状态进行了大规模调研。

(二)新《旅游法》的概述及与导游从业紧密相关的条例

本文从“新《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中提取有关导游人员的法律规定”[1],并对此进行深入剖析。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以上条例进行解读:

一、应向导游支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二、导游或领队无承办旅游活动的资质。

三、发生事故时,导游或领队(自然人)的赔偿能力非常有限,对旅游者不利,因此予以禁止。(三)本文的研究意义

本文在充分了解新《旅游法》有关导游人员规定结合大同市导游基本生活状况分析他们最新生活变化以及对新《旅游法》实施的看法,提出改变大同市导游基本生活策略,并阐述具体步骤。

二、新《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应该面临的生存状态改变(一)回扣没了,收入“缩水”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对旅游产品应‘一价全包’,一方面会影响旅行社的经营模式,另一方面,暗含着导游将获取不到原先大量存在的“灰色收入”。因为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这让一部分导游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

(二)可以杜绝“买团”、“卖团”现象

新《旅游法》规定无论是兼职导游还是专职导游都应依法向导游支付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薪酬。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人头费。这一条款不仅保障了各类导游在提供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收入,也把导游以前所承担的不必要的风险给彻底拔除,并且也消除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和“卖团”现象所产生的经济矛盾。(三)导游薪酬标准的调整

《旅游法》对导游的相关规定都会一定程度上杜绝无底薪和无社会保险上岗现象的发生,规定零负团费现象属于非法行为,从而更好地规范导游行业。笔者认为,需要不断健全导游的薪酬标准,可以根据导游人员所带团队规模大小、所提供的旅游产品服务强度和服务质量水平得到相应的带团费用,来激发导游的工作热情。

三、《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实际面临的生存状态分析—以大同导游为例(一)大同市导游人员基本情况

据数据显示,2013 年,在大同市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兼职导游人员为 1033人,还有部分直接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专职导游。导游人员学历大都停留在中专学历上。1.从导游年龄结构及级别上看

导游人员队伍年龄都偏小,85%以上的导游年龄在18~35岁,而 40 岁以上的人数却很少。大部分人认为导游行业是一个‘端年轻饭碗’的职业;从层次结构上看,导游人员级别较低,基本上为初级导游,占 90%以上,中高级导游仅为 26人,外语导游仅为 87人,小种语言的导游员更是稀缺。2.从性别组成和导游工作性质来分析

女性成了导游的中流砥柱,这与导游这一形象的社会观感有关。“大多数人都认为女性是可信、亲切、慈祥的形象代表,认为导游是女性的工作;从导游工作性质上来看,兼职导游是大同市导游员的主体,而全职导游则少之又少,兼职导游占调查总人数的 85%”[2]。这些都显示出大同市导游层次的不合理现象。(二)基于调查问卷,分析导游实际生存状态的改变

本次调查问卷的调查期限是2014年3月1日到2014年4月30日,主要的调查对象是2014年大同市旅行社导游人员,对全部问卷以网上派发调查、实地发放即时取得调查结果和座谈的方式进行。本次调查实际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问卷90份,实际有效问卷为84份。

1.新《旅游法》实施后大同市导游人员工资待遇分析

目前,我市导游的收入包括旅行社基本工资、出团补贴、回扣、小费。从基本工资来看,我市导游人员的工资与本地的基本工资水平还有很大差距。专职导游基本工资在 1000 左右,兼职导游无基本工资,只靠平时出团;从出团补贴及小费方面来看,一般导游出一天团,可以获得 50~150 元不等的出团费,谓之出团补助,这与《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导游薪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现在大同市周边团的地接导游依旧会通过带游客去购物场所或需自费的景区来收受返点佣金的不正当方式获得报酬,该费用比例一般为 10%~30%不等。就返点这一方面,一般都是地接拿大头,司陪及全陪象征性地分得一杯羹;另一方面收入为小费,但小费在中国大陆并不流行,所以导游收得小费的机会也很少。因而,相对于其他旅游资源丰富的旅游大省大市,大同导游人员的收入较低。

2.新《旅游法》实施后大同市导游基本权益分析

导游基本权益包括导游人员的五险一金、依法公平享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权等。据 2013年大同市旅游局数据显示,有7家国际旅行社在大同市分布,国内社有29家,一般都仅与很小一部分导游签订工作合同,其余均为导服中心的兼职导游。除带团外出时,旅行社为其购买强制的旅行社责任险外,兼职导游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也有部分专职导游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属于被动地位,对条款内容不满意,比较正规旅行社虽然在淡季给专职导游1000左右的工资,但为了减轻企业压力,还是把很多原来的专职导游清理到导服中心,这实际上是一种改头换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导游的社会基本权益和福利没有得到保障,导致导游人员从业安全感很低,行业流动量也很大。

3.新《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被投诉的风险增加

新《旅游法》实施后游客有了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游客对新《旅游法》认识有误差。“2014年五一黄金周旅行社、旅游局接到的游客投诉很多,当然有些导游在操作团队时,有很多失误”[3]。有来自零负团费游客的投诉,也有的投诉是因为游客对新《旅游法》规定理解有失误,把一些不可控因素也归结到导游的服务不周,操作有错误。更有甚者,有的游客竟然投到市长热线,纪检委等等。总体来说,新《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被游客投诉的风险增加。

四、导游人员生存现状深层原因分析及对新《旅游法》的看法(一)新《旅游法》下旅行社的恶性销价竞争

导游要想合法上岗带团必须经过旅行社聘用派团,对导游影响最大的因素肯定是旅行社。

1.旅游社生存竞争更加激烈

各大旅行社为了扩大利益空间,纷纷使用各种招数来降低经营负担。首先,今年旅游市场因为政府极力反对公款消费而使大同市旅行社面临一场新的市场身份蜕变,现在的大同市旅行社只能靠很多的大众散客,不能像对待公共单位那样大批量收客,整体安排。其次,现在旅游市场出现了大量智慧旅游例如驴友团、自助游、自驾游,各种旅游订购网,美团网、牛途网。许多旅行社帮客人能办到的事情,新式旅游中的游客自己都可以办到。旅游市场利润争取方式变得多元化,旅行社在没找到赢取市场利益的更好办法之前,势必会把这些利益负担转嫁给导游。2.旅行社适应市场任用导游的策略

很多旅行社不使用专职导游,只在有团的时候聘请兼职导游,有些旅行社甚至将计调与接待人员都裁减,由导游兼任,一人多用。“还有价格竞争,“华东七日游799元”这样的“零团费”或“负团费”并没有因为新《旅游法》的实施而彻底被消失。当然,旅行社毕竟是盈利机构,必须有其维持正常运作的资金”[4]。因此,导游理所当然地就承受了这一重担。而导游人员为了生存,为了完成旅行社的利润任务,只能通过购物加点、扣餐标费来挣钱。结果就是,大众把旅游生活中发生的种种不愉快均归结到导游的素质低下上。大众实在是误解了导游。(二)旅游购物市场不规范,产品质量不过关

外出带点纪念品是游客的普遍行为,购物也是旅游活动六大要素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新《旅游法》颁布后,由于“零负团费”还是存在,旅游行程单上自然还是有购物点,购物点也相应得给导游返回一定的回扣,作为宣传促销奖励,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现今,我国很多地方对旅游商品的地方性和民族性特征还没有深究出来,很多旅游纪念品销售商唯利是图,以获取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产品做工不够精致,甚至是以假乱真,今年4月29号九寨沟假水晶事件就证明了这些问题。游客往往购买了质量不过关的商品,投诉的第一人则为带他们“进点”的导游”[5]。(三)旅游主管部门执法不严,执法不力新《旅游法》颁布后,如果严格按照其法条实施,旅游市场的很多变态现象应该会消失。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旅行社为了扩大利益空间,变相应用新《旅游法》,零负团费,购物返点这些现象并未杜绝。旅行社准备两套旅游行程安排,一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另一个就是充满陷阱的行程单给不知情的游客。“更有甚者,有些旅游主管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旅游市场不符合新《旅游法》规定的现象。而只要旅行社把这些坑砸给导游,他们的从业状况还是没有得到改善”[6]。

(四)行业人才观念淡薄,激励机制不明显

1996年,中国开始实行导游员等级制度,其中导游员被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四个等级。但大部导游的等级仅停留在初级,为什么这些导游没有将中高级等级作为自己导游职业规划的最终目标呢? 1.晋级与待遇完全脱节

国家颁布导游等级制度是为了激励广大旅游从业者在服务时有更大的积极性。在法律层面上,初、中、高级导游职称得到了认可,但社会大众对导游等级却只是一知半解,并不知道它的真正价值是什么。导游等级制度不像其他行业的职称那样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初级导游和高级导游在带团过程中薪酬没有区别,当然也不会激励中级导游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以致等级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大部分导游不愿意在职称上晋升自己。

2.旅行社中新老导游各种待遇对比

虽然导游分初、中、高级,但在大同市包括全国很多地方更多强调资历,人情远近来决定一个导游出团次数、团质好坏。并不会因为你讲得好,工作热情而给一个刚入行的新导游又多又好的机会。笔者亲生经历,无论是长线团还是周边团,新导游没有任何挑团的机会,正规的旅行社一般先把质量好的团派给老导游,把一些质量差的团派给新导游,当然这样分可以留住高端客户,毕竟老导游经验很足。但是这样分配也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质量高的团,导补高、旅游行程更合理、自费相对少等,那么本身这样的团游客满意度就高,投诉也少,自然而然这一趟导游的收入也很高。而新导游带的团,团质差、导补少、自费项目多再加上本身新导游操作不娴熟,被游客投诉是很正常的现象。

3.旅行社缺乏对导游的职业规范和正规培训

导游员除了岗前培训和每年象征性地年审培训之外,虽然规定 72 小时,但基本上旅游局都是象征性地上半天课,并无其他的进修和培训方式。旅行社在人事的任用方面只用人,不育人,往往竭泽而渔,不对本企业人力资源进行定期、针对性的培训,现用现抓导游,并没有科学的高水平导游培养任用机制。(五)笔者对新《旅游法》实施的认识与看法

任何市场经济法规的实施都是为了改善消费者的消费环境,规范从业者的市场行为。然而,从这次的《旅游法》带来的影响来分析,至少从中国目前的国情和旅游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不同需求旅游者并没有都得到自己想要的实际利益。1.《旅游法》抑制的所有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是否都合情合理

(1)国家颁布实施《旅游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旅游的品质,取消了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相应的组团社一直就在开发销售纯玩团和高端团产品,并且它们也有些稳定的高端产品消费客源。所以,这部分只注重旅游享受品质的旅游者,原先就支出昂贵的旅游费用去游玩,《旅游法》带来的高端旅游产品再次涨价,实际上这部分旅客并没有获得好处。

(2)《旅游法》规定零负团费旅游产品不应该在市面上销售,事实上对这种产品一刀切,阻拦了经济型旅游消费者出游的机会。因为经济原因,一部分旅游者愿意选择那些带购物店、可以推荐自费项目的旅游产品。旅游本身就是一种心理感受弹性,不同出游需求的客人对一次旅游的感受是不会相同的,旅游执法部门不能因为很少一部分游客带有很大主观情绪化的投诉,就去攻击和否认这种旅游产品被销售的可行性。至少,很多的农村游客,因为有了零负团费旅游产品的存在,而有可能用不多的收入,去观赏他们想看的景点。因此而得利的游客,远比一年中一两个的投诉人数多。

(3)旅行社在旅游操作过程会拿到吃、住、行、游、购、娱的团队优惠价,那些本来就想通过购物团去购物的人,若脱离旅行社零付低价团队去购物,会花上比原来更高的旅费去购物岂不是得不偿失。而且,去购物的这个过程还没有导游和司机提供周全、准确、人性化的服务,至于产品质量瑕疵、退换货等后续问题,也没有导游或者旅行社帮忙解决。就当前的旅游市场前景,这三种消费层次的旅行者,并没有因为新《旅游法》的实施带来的市场变化而得到相应的好处。

2.执法部门如何公平公正的实施《旅游法》

(1)《旅游法》中规定,游客可以自愿加点,但不是通过导游的诱导、欺骗、威胁的情况。要不然,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无条件退款。这种解释还是有过失的地方,毕竟旅游是一种体验性很强的活动,同一项游玩项目会因每个游客性格、经历的不同在他们心中留下的映像也不同,在游客享受完旅游服务之后感觉不太好,作为导游的服务劳动也已经付出,玩完吃完看完因为没有一个硬性服务评判指标回来要求退款的人不在少数。在当下缺乏诚实守信的社会,唯一让我们能够相信代表诚信的合同契约关系,因为某一方的主观情绪反悔而失去对双方的约束力。因此,为防止游客在游完自费景点后悔的,只要行程单上没有写明的项目,不管有什么请求,导游们一般就是直接回绝,应对客人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游客投诉导游没有提供服务,或没有职业道德,旅游局该如何处理?

(2)《旅游法》还规定,导游要履行告知的职责。真有不少无理取闹的投诉,游客的任何散失都说导游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导游在反复的讲解的过程中游客不听,发的出团行程单和合同说没仔细看。现在旅行社让导游出发前都带好各种‘武器’,各类的免责书不仅被随身带上,录音笔、照相机也被装在旅行包里。面对这种情况,《旅游法》执行部门还是会有实施上的盲区。

笔者认为,一部法律,相应的执法部门在实施的过程中要针对实际情况,变通适用法律,不能通过制止消费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削足适履的方法只会让一部好的法律不能很好地贯彻下去。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选定注册合法、价格公道、商品齐全、有品质保证的旅游消费地点让旅游者有放心的购物环境。

五、新《旅游法》背景下改变导游目前生存现状的对策分析(一)如何破解导游生存难题——专家箴言集锦

全国旅游工作会议期间,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吴文学向参会代表提出了一个问题:《旅游法》出台后斩断了导游拿回扣的利益链条,导游的福利、待遇如何保障?“不解决好导游的生存问题,也就等于没有解决旅游产业的基础生存问题。”各地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负责人、专家学者结合自身工作纷纷“支招”,力求破解导游生存“难题”。

南京市旅游委员会主任金卫东建议------探索与导游能力、劳动付出成正比的薪酬激励机制,旅游部门还要鼓励旅行社培养更多导游,“对招聘正式导游多的旅行社给予一定奖励。”

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潜辉-----《旅游法》执法初期,很多以回扣拿高收入的导游离开了旅游业,旅行社做出的种种努力并没有根本解决导游流失的问题,“要想改变拿高回扣的惯例,只能通过换血,多招年轻人进入导游行业。”[7] 综上归结为三点;

●不解决好导游的生存问题,也就等于没有解决旅游产业的基础生存问题 ●增加导游收入应该引导游客认识服务的价值

●解决导游生存问题,关键是看旅行社能不能实现自身商业模式的优化、盈利能力的提升

笔者认为需循序渐进采取各种措施来提高大同市导游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并提高导游的职业归属感。以下措施

(二)引导旅行社良性竞争,通过各种方式建立导游激励体系

大同市导游人员是典型的三无人员:无工资、无福利、无社会保障。现在迫切需要对他们的薪酬制度进行合理化的改革;旅行社要建立科学的员工激励体系,最大程度发挥员工潜能。要改善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旅行社应该从多方面努力,新建导游激励体系。

1.要增加导游人员收入,推行佣金制度

合同在被旅行社和客人签订时,合同内容要严格按照新《旅游法》的规定标明导游服务薪酬。在新《旅游法》背景下,要推出有地方特色、有严格质量保证的旅游商品,不断净化购物环境。要使导游人员私拿购物回扣不正当获取收入方式销声匿迹,就要适用佣金制度,在旅游行程单中明确购物返点给导游的奖励。海南省旅游佣金结算管理方法应该被借鉴,旅游佣金被纳入旅游佣金结算体系,旅行社应该以银行为转账支付平台,把旅游佣金准确入账,并把这些资金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范围,同时旅行社要接受旅游、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引导、监督、管理[8]。2.旅行社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与管理提升导游待遇

在十八大的改革攻坚背景下,旅行社应努力实现自身商业模式的升级、盈利能力的优化,自觉规避恶性竞争,旅游主管部门应规范旅游市场,要严厉惩处扰乱旅游市场正常竞争的旅游企业。首先旅行社要大力推行使顾客满意的高品质团,给导游人员合理的带团补助。提高旅游品质,旅行社有利润,游客理智消费,导游人员有带团补助,是三方共赢的好结果;其次,“旅行社应该严格指示导游做好职业升迁计划,让导游人员逐渐摆脱‘端年轻饭’的从业心理,让他们对自己的导游职业有很好升值期盼;最后,旅行社要实行奖惩制度,做到有功有赏,有错必纠”[9]。(三)充分发挥旅游主管部门职能

要改善大同导游人员的生存环境,大同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灵活的旅游条例,做到有章可循,保障导游的合法收入和基本权益。1.旅游主管部门帮助导游公司发挥作用

笔者认为大同导游服务公司的职能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应该建立导服中心与旅行社双企并轨制度,联合举行导游沙龙、线路设计培训、优秀导游员参评等项目,来增添导游的职业生活乐趣和专业知识,增强其职业归属感和成就感。2.积极建立旅游企业工会,维护导游权益

在此次调查中 ,有98%的大同导游人员希望借鉴工会的设置方式,发展企业内部的导游工会,来对导游进行统一管理并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这样旅游业工会组织可以积极的关注导游的个人生活,帮助导游员化解遇到的各种劳资纷争、工伤事故等问题;同时工会还应逐渐提高导游人员的维权意识、并且把他们的维权要求引到正规的保护轨道,帮助其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10]。(四)完善导游培训体系,提升导游员素质

决定导游素质高低的关键因素是导游的培训学习是否正规有序,而这项学习计划始终贯穿于导游队伍建设。大同市有关部门应与旅行社、学校等单位合作,让导游从不同方面、高水平的学习职业道德、服务意识、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师傅引进门修行在个人,导游自己也要学会利用《旅游法》,在整个旅游市场大变革的时期,提升自己,把握住时代走向,做一名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并且有强烈职业素质的导游。总之,新《旅游法》的出台,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开始。不适应市场要求的旅行社和导游必然会遭到淘汰。在国家和法律的引导下,旅游市场也会更加透明正规。大同市旅游行业需要认识到导游人员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了吸引并留住更多的优秀人才,应该对导游人员采取各种各样的激励方式。参考文献:

[1] 2013新《旅游法》全文.http://www.daodoc.com/culture/gd/201308/28/t20130828_24....[2] 向前.湖南省导游人员生存现状调查及其对策分析[J]才智.2012(10):78-80.[3] 王镜等.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的新视角——兼论我国导游管理和研究20年[J].旅游学刊,2007(03):23-25.[4] 匡林著.旅游业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研究[M].中国旅游出版社, 2001.[5] 汪海.基于柔性管理理论的导游人员管理研究[D].安徽大学 2013.[6] 姚勤勤.导游员心理资本分析及提升路径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 2012.[7] 王楠.导游人员诚信体系构建研究[D].吉林大学 2010.[8] 余芳.导游职业道德建设刍议[J].科技创业月刊.2009(04):187.[9] 孔艺,宋洋.关于导游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模式的新探索[J].科技信息.2009(34):38-40.[10] 骆高远,张海娣.我国旅游回扣现象及其治理研究[J].消费经济.2008(01):101 附录一

调查问卷

导游人员生存状况调查问卷的全文内容如下:

单选题: 1.您的性别是?

□ 男性

□ 女性

2.您的年龄?

□ 20岁(含)以下

□ 21-25岁

□ 25-30岁

□ 31-35岁 □ 36-40岁

□ 41岁以上

3.您做导游是?

□ 兼职导游员

□ 专职导游员

4.您对自己从事的导游职业的评价是

□ 身为导游感到骄傲和自豪

□ 职业前景良好

□ 职业前景一般

□ 职业前景黯淡

□ 不关心,无所谓

□ 经常隐瞒自己是导游的身份

5.新《旅游法》实施您收入来源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多选题)

□基本工资

□奖金

□社会福利

□游客支付的小费

□游客消费后的回扣(佣金)

□买团填坑完成后的差额(零负团费)

□其他

6.新《旅游法》颁布后,您对现行导游人员薪酬机制的看法是?

□ 很满意

□ 可以接受

□ 不太满意

□ 难以接受

7.新《旅游法》实施给您带来的最大困扰是什么?

□工资缩水严重,心理落差较大

□职业认同感降低,职业发展前景不明确

□失去工作动力,带团积极性减弱,服务质量下降

□迎来离职热潮,激发再就业

8.您是否非常希望导游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比如导游协会)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 是

□ 否

9.您对所在的政府主管导游职业操守的机构——旅游局纪检处(所)人员所作

所为满意度是: □非常满意

□满意

□一般

□不好

□差

□非常差

□太差

10.旅行社目前为您提供的保障有?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保险 □无

11.新《旅游法》实施后,您认为什么因素最能影响您的收入?

□ 旅行社规模 □ 旅游线路

□ 团费报价

□ 小费和购物提成□ 团队质量

□ 带团时间和年限

□ 自费项目

□ 每月带团次数

□ 其他

12.您认为当前在对导游员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 职业准入标准不合理

□ 薪酬机制不合理

□ 缺乏正常培训机制

□ 缺乏奖惩晋升制度

□ 需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

□ 社会保险未落实

□ 导游服务中心(公司)职能不当

13.新《旅游法》实施后,您认为目前带团工作中哪一方面带给您的压力最大

□ 带团过程中客人的安全、心情效果的责任重大

□ 带团过程中,因讲解、处理服务业务水平能力造成游客不满或投诉

□ 带团过程中,要完成行程表上众多购物商场、机构的人头签单,担心团 队

反感或者排斥

□ 带团过程中,如何能让客人进的旅游购物店进行购物或说服游客另外增

加自费项目

□ 带团过程中,担心客人的消费小而无能力上缴一定数额的人头费或者支

付数额巨大的零负团费所需的费用

□ 带团过程中,旅行社没给团款或少给,沿途的吃住景点要自己大量垫付

14.请你说说对新《旅游法》颁布持有的看法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团费涨价了工资缩水

□基本工资收入得到保障 □与游客之间的经济纠纷明显减少

□规范了旅游市场,工作环境相对清洁

State Research of Survival Guide New Tourism Law--Take Da Tong as An Example

Abstract:through the research of Da Tong tour guides, tour guides to collect the latest state of survival data, obtains the new tourism law guides and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onten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of tourism, tour guides should be faced after the survival of the state chang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method of travel guides the actual state of survival in the face Da Tong, analysis of the survival status of the deep reason of tour guides and views on the new tourism law,countermeasure analysis of change of tour guides at present living situation,and then put forward to adjust the current living conditions of tour guides from the travel agency, tourism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tour guides themselves and so on,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interest.Keywords:new tourism;tour guide;survival condition

致 谢

四年时间过得真快,大一刚入学时的情境还历历在目,回想起来,感慨万千。无论参加各种活动,还是与同学相处,处理各种班级工作,从最初的莽撞激进到后来懂得谦谨合作,我的每一步都离不开老师的谆谆教导,同学的宽容和解。

本论文从选题到论文撰写整个过程都是在指导教师赵海荣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赵海荣在论文思路上、内容结构上都给予我极大的关怀和帮助,在传授我论文基本知识的同时,更注重培养我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及创新能力,为我今后学习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赵老师敏捷的思维和孜孜不倦的探索精神是我永远学习的榜样。我所取得的每一点进步无不凝聚着赵海荣老师的心血,我将最诚挚的谢意奉献给我的指导教师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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